简介:公众参与是促进理性形成、容纳各种价值立场并实现行政决策自我正当化合法化的行政程序装置,该装置能否发挥既定的功能,最核心最棘手的问题在于设定和安排合理的参与方式及各种方式的法效力。以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为例,目前在功能意义上至少有公开说明会、公众意见调查、陈述意见、公听会、公告-评论、公民咨询团体、听证会、参与决定、公众投票等九种方式,其在法效力上呈现递增的格局和"光谱式"的排列。但在参与方式选择上,并不是选择效力越高的方式,越能达致理想的参与功能,而应结合各种要素进行衡量,既不能片面地对公众参与的法效力产生迷信,亦不能让公众参与走过场,成为纯粹的合法性"背书",而应将各种公众参与方式塑造成风险沟通和理性形成的程序场域。以上述观点为分析框架,我国环评法制所设定的公众参与方式及其法效力具有参与方式可替代性强、规范内涵不足及双向沟通交流匮乏、反馈性机制不足或者难以落实等特点和缺陷,需通过程序和制度建设予以改进。
简介:塞尔登和怀特兄弟两位发明人的专利旧案表明,由于专利制度成本的存在,任何专利理论都必须澄清专利制度究竟带来了何种社会收益。以成本/收益的权衡模式为基础,最经典的激励理论和对价理论对专利制度的论说都不符合发明的本质,也难以解释专利法实践。不同专利理论的政策共识是激励创新,但它们均忽视了创新实践及其范式变迁。依创新范式理论,专利制度在发明、发明商业化和技术扩散等创新过程中均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加速技术扩散不仅是社会从专利制度中获得的收益,更是为开放式创新、用户创新和累积性创新范式所必须。技术扩散在本质上是信息的传播,它的载体是专利文献。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应该强化专利公开充分性条件,以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
简介:累犯是适用于极少数人的刑罚制度。刑罚施加于罪犯是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的,但累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且已经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定罪处罚,除此再无犯罪行为,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体系里,它是有刑罚而无犯罪行为的唯一个例,是无罪行之刑罚法定。大多数刑罚的给予,都是以刑法分则条款为依据,然后结合总则刑罚章节而确立的,但累犯制度则几乎与分则条文毫无关联,因而它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相容的。另外,它还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不溯及既往、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也存在着结构性冲突。现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研究都未就这些冲突提供较好的合理化基础,因而一般累犯制度的存在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