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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社会体系是当前中国社会法学研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私法学体系建构方法是构造合理的社会体系的可行路径。财产理论的进化形成了包含国家间接给付与国家直接给付的社会法二元财产结构,以及以国家给付权与公民受益权为基本分类的社会法权力—权利体系。在此基础上,社会体系得以演绎出来:社会法的积极自由与实质平等之内在精神体系,通过权利、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外化为社会法的二元制度体系。因此,社会体系是法律价值与法律逻辑的有机统一。

  • 标签: 私法 社会法 给付权 受益权 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
  • 简介:长久以来,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大量依赖法律的配套规定。这是由我国的诸多历史背景决定的。但是,理论和实践中,对配套规定基本范畴的界定并没有达成共识。过度依赖配套规定也为法律自身和社会治理带来了不少消极影响。如今,造成配套规定产生和存在的因素不断弱化:立法经验的积累,对改革的认识趋于清晰,改革越来越稳定。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应当转向具体、可操作、逐渐精细化的道路,逐步减少法律的配套规定。

  • 标签: 配套规定 消减 法律制定 改革 经验
  • 简介: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 标签: 未成年人 意定监护 委托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
  • 简介:当下出现的六部《民法总则(草案)》在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监护问题上呈现出三种观点:"小监护概念,分别规定"、"大监护概念,统一规定"和"大监护概念,分别规定"。"大监护概念"未能凸显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指向,也未能体现出思想基础上的"信任与不信任"假设及其派生的区分原则,是不可取的。在"设置统一总则"的潘德克吞体系下,总则应当维持其一般性和抽象性,家庭法编也应当维持其体系完整性,在总则中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监护是不妥的。《民法总则》应当超越《民法通则》的思维窠臼,修正《民法通则》对父母照顾和监护问题的错误认识和定位。

  • 标签: 监护 父母照顾 亲权 总则 家庭法 基本权利
  • 简介:建设廉洁政治是各国政府加强现代化治理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廉政建设不是孤立的,它与社会建设的其他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廉政是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主的保障;反腐是法治的要求,同时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反腐败必须兼顾到人权保护;反腐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同时要努力减少腐败的经济动因;文化影响廉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廉洁与勤政同时是官员必备的素质。总之,廉政建设必须与其他社会建设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 标签: 廉政 民主 法治 人权
  • 简介:我国现行法将法律行为不发生完全效力的情况三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这个体系的问题在于三分法并不全面,内部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无效和可撤销时有界限不清、后果不确定的情况。这些问题来自于三分法的历史形成过程。借助历史经验,解决方案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实现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前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后者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体生效。有效和生效区分符合法律行为的私人自治性质和效力乃是法律评价这两个特点。基于该前提,一方面应简化无效和可撤销概念,使其成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评价后果;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不生效力各个类型的研究,以处理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

  • 标签: 法律行为 无效 可撤销 效力未定 不生效力
  • 简介:他们不是真正的军队.但杀伤力却不遑多让:他们没有固定的组织,但却总是有组织地去做某件事情;他们是互联网上有形无形日益壮大的力量——网络水军。

  • 标签: 网络社会 水军 规制 杀伤力 互联网 组织
  • 简介:作为保护所有权的一种最重要方式,返还原物请求权旨在应对所有权人(物权人)对物的占有被剥夺的情形,以救济所有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出现的分离状态,与其他物权请求权一样,它取决于物权本身存在与否。我国《物权法》第34条并未勾勒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制度全貌,从法体系观点出发,对该条的理解应当结合占有恢复关系,从而把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结构和制度内涵。

  • 标签: 返还原物请求权 所有权保护 占有 无权占有 占有恢复关系
  • 简介:从比较法上观察,在民法典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并不是一种常态。我国《民法总则》对基本原则的列举更多地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传统的延续。尽管立法者可能没有明确的意识,但是这种立法例和内在体系的外显、体系融贯性的要求存在紧密的关联。上述两种理论的出现时间有先后的差异,理论基础也有区别,但是共同的目标均是对概念法学僵硬性的克服,从而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更多的价值指引。在《民法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只是内在体系外显和体系融贯性追求的第一步,更加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的关系、价值排序、可能的动态体系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将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在具体规则中体现出来,这是实现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关键。

  • 标签: 基本原则 内在体系 外在体系 融贯性 规范获取
  • 简介:《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 标签: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制
  • 简介: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制度建设和发展模式为世界瞩目,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带一路"推进过程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只有选择法治化发展道路、构建科学的法治化体系,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应遵循平等互利、规则导向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着眼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领域:一方面,融合现代国际法、吸纳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最新成果,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特点,创新现有国际经贸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借鉴各国先进法律经验,不断改进并完善我国对外经贸法律制度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不可或缺,应本着平等协商、谈判解决争端、坚持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及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推动"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构建一套多层次、立体化、国际机制与国内机制相结合的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稳定性、可预见性的法治环境,为新世纪的全球经济治理树立典范。

  • 标签: “一带一路” 法治化 研究
  • 简介:在以社交宴饮为代表的诸多现实场景中,人们的行为有时会受到无效率社会规范的约束。在此类场景中,法律实现行为干预的机制可能是间接的,即通过干扰相关行为的社会涵义,使人们能够以"守法"为"借口",摆脱无效率社会规范的束缚,并由此改变其行为选择。这种通过社会规范的法律干预机制可以被称为"守法作为借口"。"守法作为借口"以法律所具有的表达功能为基础,其与在传统理论中受到更多关注的直接威慑机制既存在区别又存在互补。借助交叉学科的研究视角来理解"守法作为借口"这一微妙机制,有助于揭示法律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真实作用,推进有关"法与社会规范"的理论思考,并扩展在实践中进行制度设计与成效检讨的思路。

  • 标签: 无效率规范 守法作为借口 社会涵义 法律的表达功能
  •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的"认罪"案件处理机制有着不同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其弥补了依据对抗模式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以及以纯正公法理念构建的刑法理论在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具备理论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程序性意义在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运行的从宽、案件繁简分流以及非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构建。分别以认罪、认罚、案件繁简为节点构建多层级的案件分流体系,将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程序层面的落实。

  • 标签: 认罪 认罚 从宽 正当性 案件分流
  • 简介:犯罪竞合处于定罪与量刑的交叉与冲突点上。德国犯罪竞合理论一方面严格遵循行为数即罪数的定罪规则,另一方面又必须贯彻禁止重复评价与全面评价的量刑原则。不真正法条竞合名为法条竞合,却行想象竞合之实,是罪数规则与量刑原则冲突妥协的产物。这导致了德国法条竞合理论内部的体系混乱,以及其与想象竞合之间界限的模糊。在继受德国犯罪竞合理论的过程中,在解决我国刑法所面临的特定竞合问题时,应当回归竞合的基本原则。只有从禁止重复评价与全面评价的量刑原则出发,才能正确理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的必要性,才能正确处理罪量相关的中国式竞合问题。若两罪规定了不同性质与类型的定量要素,即便在定性要素上存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也应按照想象竞合的规则从一重处断。

  • 标签: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全面评价原则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罪量要素的竞合
  • 简介:作为法官法,普通法的优势在于能够从具体案件中发展出更具体因而也更公平的规则;作为救济之法,普通法为民众的创新精神保留了空间,而且塑造了负责任、有担当的公民;借助于判例的形式,普通法保持了对于各种规范渊源的开放性和对不同文化传统的适应性以及自身发展的连续性。普通法的这三个特点,从内在机制上解释了为什么它能够更好地维持国家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 标签: 普通法 法官法 救济之法 判例法
  • 简介:为了使海洋石油污染的受害人获得赔偿,使海洋环境得到保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海洋油污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包括建立相关的强制保险和油污基金制度。强制保险和油污基金所聚集的财富资源能够有效地解决损害赔偿和环境污染所需的大量资金,由此产生的成本将通过石油及其产品的价格调整机制转移给石油用户,并最终分散到广大的消费者。在这方面,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立法已经有了成功的实践。我国有必要吸收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完善国内的相关法律体系

  • 标签: 海洋油污 风险分担 环境保护 强制保险 油污基金
  • 简介:长江经济带省市因长江而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因国家战略而具有共同任务,因具有地方事权、可裁量性和法律上的“协商条款”而具有法律基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协同。长江经济带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协同,需要建立和完善下列行为法机制:征求和听取意见、联席会议、列席人代会、法律合同、协同基金以及第三方评估;需要建立和完善组织法机制,改革现有的长江水利和航运机构,组建统一的领导机关即长江经济带发展合作委员会,可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或中央政府的大区级派出机关。

  • 标签: 长江经济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协同要件 协同机制
  • 简介: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采“分则个罪立法模式”的我国刑法中的竞合条款已基本呈现类型化和规模化,即基本形成“从一重处断”条款、“从特别规定”条款和“数罪并罚”条款三足鼎立的局面,这基本扭转了我国竞合(罪数)体系建构“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三元分立表明立法区别对待想象竞合、法条竞合与实质竞合的基本立场。“从一重处断”条款,主要应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置原则之规定,但也可能是交差关系法条竞合和牵连犯等多行为处断一罪之处置原则的表征。对三分的竞合条款的解读也表明,应当以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和实质的数罪为基本框架建构我国竞合(罪数)体系

  • 标签: 竞合条款 从一重处断 想象竞合 交差关系 法条竞合 多行为处断一罪
  • 简介:第三法域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呈现倒退或停滞之势,对该理论我国社会法学界亦众说纷纭,使得部门法体系划分和法律实践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英美法系的政府管制理论和实践与大陆法系法律社会化理论和实践兴起在相同的历史时空下,但前者的理论基础和范畴比后者更显宽厚和清晰,其社科法学研究方法更富有活力。“社会法法域说”质疑者所顾虑的主要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与社会法之间的界限难以划分,或者陷入公法、私法的形式理性而排斥新法域的形成。其实,借鉴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和原理可以解答这些质疑并证成“社会法法域说”。社会法个性鲜明,是有关弱势群体生存、宏观经济安全、市场秩序、公序良俗以及生态环境保障的且不属于传统私法和传统公法所界定的研究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领域。

  • 标签: 社会法法域说 政府管制法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 简介:朱晓阳教授的《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9)》一书是以田野调查的方法深入云南某乡村,重现乡村生活中关于实现惩罚与社会控制的历史.初看书名时我乍以为题中的"惩罚"是有关刑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惩罚,但翻开书页深入理解后我明白此处的"惩罚"绝不仅仅指行为触犯国家成文法规定后而引发的惩罚,它所涵盖的范围广泛且意义深远.从它的内涵来看,这本书的上架建议定位的确应当是法律社会学,即借助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阐述乡村生活中的惩罚性事件.此处的"惩罚"已经超出了刑法意义上以判处刑期或财产损失为代价的内容,它包含的内容已经不再仅出现在集中的某个时间阶段,它以一种无处不在的方式散布在村民生活的日常中,贯穿着乡村生活的始终.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乡村生活中的惩罚并非是出现正式法律之后才发生的事,在共产党组建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乡村就以其独特的惩罚模式实现着社区内的控制.

  • 标签: 乡村生活 理解社会学 惩罚性 政策变迁 个人行动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