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之前要履行告知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权利。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告知程序不敢有丝毫马虎,但是,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时却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够重视;听取意见流于形式走过场,听取意见细致程度不够,听取意见后听之任之,我行我素。
简介:一、2005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一)狠抓规范化建设,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厅下发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了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配合省法制办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湖北省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暂行规定》,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成立了《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专班,草拟了25项配套制度,武汉、黄石、十堰市等也分别制定完善了有关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省厅和省监狱局、劳教局机关制定了33件规范性文件,备案率达到100%。
简介: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的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这一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药产品获得经济,其行为性质与销售无异,因而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种做法以欧盟为代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第二种做法。本文采用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原理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连带责任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和内部法律效果。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同时适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对医药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倾斜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应对。
简介: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座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新所占地9330m^2,投资1300万元,于2000年7月建成。这里是全省唯一的一所集中关押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短刑《判刑一年以下》女罪犯的监管场所,可容纳600人,常年在押总量500人左右。全所45名干警,其中女警39人、男警6人,所领导班子5名成员全为女性。这个所自朱梅玲1999年任所长以来,已连续五年安全无事故,连续四年被评为武汉市公安局“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两次被授予武汉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称号。2004年被授予武汉市“执法为民十佳基层单位”称号:2003年被全国妇联授予“巾帼文明示范岗”,连续三年被武汉市共青团授予“青年文明号”。2004年被公安部授予“一级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