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建构我国《商事通则》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商事通则》的适用范围,这离不开对商主体认定标准的确定。通说认为,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例分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这三种立法体例的区别主要体现于商人的概念界定上,即是以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还是反之以商行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人,并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了不同的商法的适用范围。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体例的商事立法,即是从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其代表者为《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被认为是"商人的特别私法",开篇即确立了商人的身份,并以商人身份作为适用商法的基础。《德国商法典》第1条将商人界定为"从事商事营业经营的人",而"商事营业指的是任何营业,但是企业依其种类或者规模不需要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的除外"。显然,"商事营业的经营"的外延要大于商行为,是大量的、不特定的、具体的商行为所形成的经营性活动。而《德国商法典》第343条所规定的商行为则是"商人所实施的、属于其商事营业经营的全部行为"。可见,商行
简介:陶鑫良教授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与法律服务已经整整三十年,现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温州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等;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府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他曾获“全国专利工作者个人”、“全国知识产权先进工作者”、“全国知识产权最有影响力的人物”等荣誉;也曾被评选为“上海优秀民事代理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2014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最高奖项‘业界贤达'”(钱伯斯国际著名评估机构)和“ALB2015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亚洲法律杂志ALB)等。而在陶鑫良教授的微信和微博之醒目位置,都能看到他“知识产权过河卒,文学老年梦中人”的自诩。最近记者好不容易才联系上并采访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