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版权的属性——比如,版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成文法上的法定权利等,从英国安娜女王法令诞生以来,一直是备受版权界讨论的基础理论性难题。20世纪末以来,国际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最新发展,使这一问题有了新的参照系和立足点。由此,“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很大一部分人的共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独辟蹊径,超越狭义的知识产权法学,从一个崭新的视野——公共政策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属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在肯定知识产权政策之合理性的前提下,揭示西方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政策安排,进而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战略目标与体系。文章特别指出,我国制定中的知识产权战略,正是我国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的知识产权战略政策体系。从2006年起,本文作者曾数次发表有关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论述与演说。本刊刊发这篇文章,希望能借此促动更多的人深入关注这一问题,进而从更加宏观的角度认识我国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进程。
简介:<正>一、交易习惯的意义交易习惯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①早期的商法主要由商习惯构成。中世纪时期,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商业贸易和海上运输业比较发达,在广泛的商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商业活动中的一些习惯规则。这些习惯规则最初由商人组成的商业团体根据商业活动的习惯,通过订立自治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自治规则即是当时的商习惯法。这些商习惯法仅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商事习惯在中世纪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规则,但是,由于社会变迁迅速,习惯法形成不易,再加上随着后来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开展大规模的商事立法活动,习惯法作为一种法源,已丧失其重要性,商事习惯法逐步被商成文法所取代。客观地说,由于制定法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再加上商事交易方式不断变化,导致商成文法不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商事习惯法仍然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交易上的一些惯性,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