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是上市公司正常运营、投资者理智投资与主管部门有效管控的前提。本文认为,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应该包括初次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信息披露应该是贯穿上市公司全过程(包括其组建),重要性则是信息披露的核心词汇,可以综合考虑投资者决策标准与证券价格标准,以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应依法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允许不予公开披露的信息、保密性披露的信息以及後两种信息应予以公开披露的情形。至于衡量未经列举的信息是否重大时,则以证券价格标准为一般原则进行筛选。责任与权利的一体化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建议启动多层面的责任体系.
简介:一、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不少上市公司以探索性的姿态,尝试着在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从运作效果看,绝大多数公司认为情况较好,对上市公司发展和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独立董事可以监督公司管理阶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促使企业财务公开、公平和透明;独立董事制度制约了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项目的决策,能从更高层次着眼,从更科学角度把关,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因而,决策也就更加理性谨慎,减少决策失误.所以,在"二元制"公司机关构造模式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很有必要,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在监控功能上各有优劣,二者可以实现功能互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的状况下,监事会监督功能的丧失,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失控,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资产"空壳化"日趋严重,以及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力逐渐减弱的状况,理论界和实业界大多赞成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和改善运行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