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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联合确定基数法理的应用中,基数的确定是关键,不恰当的基数将降低考核的激励作用,造成委托与代理之间的低效博弈。文章尝试将博弈论的方法应用于各基数的确定工作中,从而使联合确定基数法更加有效。

  • 标签: 博弈 联合确定基数法 纳什均衡 帕累托改进
  • 简介:在美国连续发生公司财务丑闻中,有几个公司的总部都设在偏远小镇,由此引出了风险管理中的所谓“小镇理论”.认为公司丑闻与地处小镇直接有关。但也有对此持否定态度。

  • 标签: 风险管理 公司财务丑闻 否定态度 总部
  • 简介:风险投资进入我国已经将近20年.1998、1999年达到最高峰。然而,进入2l世纪.随着美国风险投资的低迷,我国的风险投资也进入调整期。我国的风险投资现在问题很多。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风险投资本身的创新。本文以熊彼得的创新理论为指导,结合索洛生产函数模型,从四个角度介绍了风险投资创新的具体做法。

  • 标签: 美国风险投资 生产函数模型 中国 调整期 资本 创新理论
  • 简介:摘要在法的移植过程中,最重要也最难的是如何做到法律移植的本土化。本文通过论述改革开放后我国民商事法律的移植,发现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之间的矛盾,进而找出解决方法,以期为民商事法律移植得出一些建议。

  • 标签: 法律移植 本土化 本土资源
  • 简介:随着国家计生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存在激烈争议。本文从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历史演变角度,分析该行为的法理性质,并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建议。

  • 标签: 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理分析 制度建议
  • 简介:摘要: 在电力市场中,建立营销管理体系是电力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如果每个电力公司都不制定规避风险的对策,最终将被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因此,市场营销安全风险评估对电力公司非常重要,但建立营销管理系统更为重要。 营销管理系统包含很多内容。从管理组织的建立到流程的优化,利益相关者必须认真完成它,以确保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在本文中,我将讨论风险管理理论中的电力营销安全问题方面的内容展开了论述,以作为参考。

  • 标签: 风险管理理论 电力营销安全问题 分析
  • 简介:随着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高等教育投资风险逐渐进入学者研究视野。文章通过国际比较和历史对比,阐述了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的收益与风险状况,并通过明瑟收益率、有限理性、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等理论具体阐述了大学生个人存在的高等教育投资风险。最后,从国家、高校和大学生个人三个层面分别提出了降低个人教育投资风险的政策建议。

  • 标签: 企人力资本 高等教育 投资风险
  • 简介:一、“中航油事件”及其原因分析2004年11月30日,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因石油衍生品交易出现5.5亿美元巨额亏损,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开始从事油品套期保值业务,其后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我国政府明令禁止的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并从中获得巨大的利润。2004年下半年,公司进行一系列错误操作,在期权、期货市场遭受双重损失。

  • 标签: 企业风险管理 理论与实践 航油 事件 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
  • 简介:摘要:本文基于风险管理理论,探讨了电力营销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了强化对电力营销安全的管控策略。首先分析了电力营销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合同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等。其次,本文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三个方面,提出了强化电力营销安全管控的策略,包括制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等。最后,本文结合实际案例,验证了所提出的策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本文对于电力企业加强营销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标签: 风险管理 电力营销 安全管控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 风险应对
  • 简介:通过对铁路运价法律规范的研究,分析了行政法上意义上的铁路春运涨价行为的性质,认为此种行政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铁路春运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和程序正义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对完善铁路客运运价法律管理制度具有参考意义.

  • 标签: 铁路春运 价格调整 辨析 法理 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
  • 简介:法理的角度看待电信资费改革就是要突破一些旧东西,以牺牲一些规则为代价,甚至有可能突破法律.近来,舆论对电信资费审批制度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2004年7月6日,也就是204号文件出台以后,发表作者为李克杰的署名文章--<"电信资费套餐需报批"合法吗?>,对电信资费审批制度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 标签: 电信资费 资费管制 审批制度 出台 突破口 套餐
  • 简介:刑法观念的变革是刑法现代化的先导.随着一元社会结构向二元社会结构的跃迁,人本主义刑法观念体系在我国将形成的现实意义和可能性同在.

  • 标签: 刑法 人本主义 刑法观 民权
  • 简介:随着竞技体育商业性、娱乐性的增强,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屡见不鲜,多由竞技体育领域通过行业规范自行调整与治理,而各国很少将其入罪。现有正当业务说、被害人承诺说、社会正当性说等主流学说支持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正当性。而随着社会发展,部分行为失去其社会正当性,那么就有入罪可能性与必要性,对运动员主观目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处理,以期端正赛风,保护运动员人身健康,促进竞技体育事业有序发展。

  • 标签: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 社会相当性说 故意伤害罪
  • 简介:国际商事仲裁的灵活性要求仲裁庭在认定涉案事实时不严格拘泥于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举讧、质证、认证等规则上存在一定的冲突,《IBA证据规则》《贸仲证据指引》等软法性文件则试图就这种冲突加以弥合。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程序中的证据事项应坚持以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为主导,适当考虑来自不同法域证据实践的特殊证据规则,着力实现现代仲裁的国际化与自治性优势。

  • 标签: 商事仲裁 证据规则 专家证人 证明标准 证据开示
  • 简介:论新《刑法》与《邮政法》的关系西安邮电学院郑云新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了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新《刑法》为邮政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对《中华人民共和...

  • 标签: 《邮政法》 新《刑法》 邮政通信 玩忽职守罪 邮政工作 邮政企业
  • 简介:马克思主义风险社会理论是在深入分析和揭示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作机制、基本矛盾及演变趋势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定型、深化等三个阶段;马克思主义的风险社会理论科学阐释了风险社会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及其精神实质,深入地揭示了风险社会的路径选择,为我们在全球化时代有效治理风险社会、积极应对风险事件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及方法论指导。

  • 标签: 马克思主义 风险社会理论 科学内涵
  • 简介: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风险,而我国银行业很长一段时期缺少对信用风险定量计量的习惯。本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有较好定量分析功能的KMV模型进行理论述评,主要分析其功能,特别总结了国内外该模型的经典研究成果,探讨其对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启示。

  • 标签: KMV模型 商业银行 信用风险管理
  • 简介: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一种管辖。特别是在涉外经济纠纷中,很多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跨国破产纠纷中,这种以协议方式来管辖法院的情况却不多见。本文试图分析协议管辖的优越性,欲探讨协议管辖原则在解决跨国破产管辖权问题上的可行性。关键词协议管辖;跨国破产;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它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何国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对于管辖冲突解决的高效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协议管辖由当事人选定管辖法院,将原本隐含的管辖权冲突危险事先化解,提前预防了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其次,协议管辖可以避免因各国纷繁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而导致无从选择法院起诉或者被迫去某地法院应诉的情况产生。第三,协议管辖,表面上选择了管辖法院,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因为准据法的确定往往依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因此当事人可以大致得出纠纷解决的直接结果。正是由于上述优势的存在,协议管辖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或者实践所认可。但是国家在保障这种体现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管辖原则的同时,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基本上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才能够被承认。(1)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2)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排除人的身份、能力事项。(3)所选择的法院应与案件有实际联系。(4)协议管辖的案件非一国专属管辖范畴。(5)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跨国破产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关涉“涉外财产权益”,因此此类纠纷应当属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那么就不应该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虽然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遇到当事人选择法院处理破产纠纷的情况,但是这不能说明协议管辖原则不能适用于跨国破产案件。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美国的司法实践给予我们启示。以Commodore案为例,原告Commodore按照巴哈马破产法的规定属于无担保债权人,他在美国纽约破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巴哈马债务人返还欺诈性转移的财产。被告要求驳回原告Commodore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巴哈马法院管辖,因而纽约破产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同纽约破产法院比,巴哈马最高法院为更合适的管辖法院,因为债务人是在巴哈马注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美国有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同美国有关的因素。但对于被告的观点,即纽约法院应受借款合同中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的观点,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应尊重国际合同中自由协商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但一个有关撤销权、返还财产的诉讼是基于财产被欺诈性或优先地转让的事实而引起,这些问题涉及破产法院核心的管辖问题。如果诉讼涉及破产的一些核心程序问题,债务人和破产受托人都不受合同中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我们可以从此案中看出,在跨国破产领域,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作法,还是有一定保留的。在此案中,纽约法院放弃其管辖的理由首先在于债务人的利益中心没有在美国,案件与美国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其次才考虑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管辖协议。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对于管辖协议约束范围的态度,即不是所有的破产事项都由协议法院管辖,一国法院有权区分“核心问题”和“非核心问题”,对于“非核心问题”,允许协议管辖;对于“核心问题”,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也就是不允许协议管辖。虽然协议管辖原则在跨国破产问题上作用的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首先,在管辖权冲突尤为激烈的跨国破产领域,如果双方事先就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在债务人破产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会在管辖权问题上纠缠不清,大大节约各方的诉讼成本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双方可以直接切入到纠纷的核心问题中,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次,双方当事人提前选择好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破产时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跨国破产的主体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资产遍布世界各国,一旦发生破产,很多国家的法院都会具有行使管辖的资格,当事人也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是相背离的,因此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再次,在破产问题上协议管辖不仅确定了受理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而且还间接地预示了将会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当事人判断自己的诉讼结果,增加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管辖权问题上达成协议,说明当事人均认可该法院在解决纠纷问题上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等性,那么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异议度也会大大降低。最后,协议管辖将有利于破产判决在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首先考量的因素就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具备合适的管辖权。而协议管辖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为这种管辖的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得到承认与执行绝非难事。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在今后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管辖权制度的构建中中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然,这种承认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一定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本身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度,不能简单以法院地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随意否决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使此项原则形同虚设。李双元先生曾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笔者认为协议管辖在跨国破产管辖权确定的可行性还是值得积极探讨的。参考文献1ArnoldM.Quittner,IntroductiontoOverviewofUnitedStateCross-BorderInsolvencyIssues,载《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文集》2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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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2003年2月25日上午,由北大、人大等主办的“中国金融,走向理性繁荣——建立开放条件下的金融新秩序”主题会议在北京的友谊宾馆举行,由于出场的主角是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希勒与吴敬琏,前者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预言美国纳斯达克股市的泡沫会戳穿的名教授,后者则是国内最风云的经济学家,再加上国内一些经济学界的头面人物捧场及广大媒体的妙作,这次激情对话真的炒得十分热闹,也大饱了观者与读者的眼球。

  • 标签: 北京 分散风险 开放条件 理性繁荣 罗伯特·希勒 纳斯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