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在开展经济业务活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不法分子采用签发空头支票,办理假转账、假汇款,伪造银行收账通知诈骗银行和单位资金财物的案件屡有发生,扰乱了经济和金融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笔者认为,银行、单位、个人都要正确认识回单和收账通知的性质与用途,按照有关结算法规正确开展支付结算,严密单证传递手续,才能有效地扼制此类经济案件再度发生。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108号”文件规定:银行在受理客户汇款和支票出票人的主动付款时,交给客户的回单只能作为银行受理客户委托付款的凭据,不能作为款项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款人不得以此作为发货的依据。这是对《支付结算办
简介:公司治理制度存在着全球性差异。即使在发达经济中,公司治理结构的体系差异仍然是显着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两种最具代表性的公司治理范式:(美国式的)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和(德国式的)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无论是在控制系统方面,还是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关于两者差异的生成原因有着不同的解释,这些不同角度的制度诠释对两者也持有不同的相对价值判断。对于处于转型和改革进程中的国家而言,对发达经济下不同结构的公司治理范式的比较制度分析有助于拓宽这些国家企业治理改革实践的理论基础。中国国有企业在选择治理改革路径时,应该如何借鉴和学习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并吸收其成功经验,同样也是一个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通过对发达经济下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制度分析,探究了两种最具代表陆的公司治理范式的结构和功能差异。通过对这两种存在根本差异的公司治理体系的结构特微和制度背景的深入考察和评价,本文从理论上挖掘了发达国家公司治理制度的结构及其演进对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借鉴意义。作者认为,公司治理体系是其所依附的经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产物。中国的国有企业治理改革应在强化市场功能和法律约束的基础上,选择一条折衷和多元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