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大量的资料研究表明,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首次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且在现行的《民法典》中该项制度依旧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项制度的出现有效修补了传统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些法律漏洞,不仅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市场交易秩序的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因既存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项制度的现象,再加上该项制度中包含的法律法规比较抽象,直接导致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重用。基于此本文结合《公司法》、《民法典》、《九民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研究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人格混同的相关内容,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简介:摘要:公司是市场发展重要的参与者,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其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独立的人格;二是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随着经济活动地不断推进,社会就出现了不少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撼动了公司因有的地位与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着手,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探究其含义及构成要件,深刻理解该制度背后的法理,指出该制度有适用范围狭窄、保护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并针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其目的是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简介:摘要:以往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事后救济,此次《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使得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进行事前预防,但是,《民法典》并未规定人格权禁令实现的相关程序,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对接来实现该制度的功能;人格权禁令明显带有“争讼性”,故不能适用非诉程序;事前预防的功能定位使得追求迅捷性成为其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也不能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有部分学者提出要在《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一个独立的禁令程序,笔者认同此观点,但不可忽视的是,新增一个独立的程序就意味着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之后,人格权禁令才能通过该程序来适用。但症结在于,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格权禁令的案件必将大幅增长,此时其适用程序尚未修订完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因为人格权禁令和诉前行为保全的功能有一定的重合,因此可以部分参照诉前行为的保全来适用,对于不能参照适用的部分程序问题,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相较之下能够快速解决此类案件数量的激增与适用程序模糊之间的矛盾。
简介:法人人格否认,系由英美法系判例法引申出来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均有借鉴。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引入法人人格否认的条款。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2017年10月1日,我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颁布实施,并将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列入营利法人一章节。作为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总则部分,将法人人格否认列入其中,说明法人人格否认所发挥的作用不再局限于公司法领域,而是在整个民法领域都有统御全局的作用。《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立法领域的一大盛事,其中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不胜枚举。笔者不揣冒昧,将从法人人格否认的角度,综合分析中外立法的规定及沿革,并对其法理学基础、外延、内涵、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论证,试图为建立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摸索出一条门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