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员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作为与运动员、教练员一同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员,在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中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在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身体对抗因素较为突出的搏击运动项目中,裁判员的行为更易导致运动员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体育赛事中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公职说、雇佣说等观点不尽合理,应当将裁判员认定为赛事组织方的受托人。搏击赛事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之间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居多。搏击赛事中由于裁判员行为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全接触空手道赛事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过程中通常负有准确执裁义务、护具检查义务、选手核对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搏击赛事裁判员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此种侵权责任的抗辩应当综合考虑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和搏击运动的固有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减轻或免除裁判员的侵权责任。
简介:从以下几方面详细介绍一项为期3年(2009—2011)的中德合作科研课题——“健康行为和健康资源的身体活动:阶段、决定因素和效益”。(1)阐述“从无活动到保持活动的4步骤(FIT)模型”的理论建构。(2)以FIT模型为基础,检验中文版和德文版“成年人身体活动调查问卷”的信效度水平。(3)以中德成年人为研究被试,考查FIT模型的效度。研究结果表明:FIT模型能够较准确地描述中德两国成年人身体活动变化过程的阶段性特征及其影响因素,该模型的阶段算法效度、诊断功能及服务干预的功能均得到初步验证,为未来进行基于FIT模型的阶段匹配干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证支持。
简介:1构建全民健身安全体系的必要性如今,健身已不是富贵族的专利,普通的人民群众业已成为健身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飞速发展,在健身活动中也不时出现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面健身运动的健康发展.例如:2001年10月中旬,家住北京市崇文区的张先生晚饭后到天坛健身园进行健身活动,正当他使用一个提拉型健身器械时,器械突然发生故障,导致人从器械上摔下,后被确诊为两臂粉碎性骨折;2004年10月17日,在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中,一名大学生和一位老者在比赛中昏倒后猝死等等.此类事故全国各地均有发生,这与我们健身的目的背道而驰,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所以在全民健身运动中建立多层次的全民健身安全体系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