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观察持续被动运动(CPM)和补充一氧化氮(NO)供体——硝酸甘油(NG)对兔骨关节炎(OA)模型中软骨基质金属蛋白酶-1(MMP-1)和MMP-13表达以及NO含量的影响,探讨CPM下调MMPs的可能机制.方法:30只3~4月龄雄性新西兰大白兔,其中6只进行假手术作为正常对照组(NC组),另外24只建立膝关节OA模型,术后随机分为4组,即OA对照组(OA组)、OA硝酸甘油给药组(NG组)、OA持续被动运动组(CPM组)、OA持续被动运动+硝酸甘油给药组(CPM+NG组),每组各6只.NC组和OA组不作处理,NG组给予NG软膏膝关节局部涂抹,CMP组在CPM训练仪上进行膝关节持续被动运动,CMP+NG组即在运动干预的同时给予NG局部涂抹.4周后取各组软骨组织,硝酸还原酶法测定NO含量,HE染色观察软骨形态学变化并进行Mankin's评分,实时荧光定量PCR(RQ-PCR)检测MMP-1和MMP-13mRNA水平,免疫组织化学法测定MMP-1和MMP-13蛋白表达量.结果:NO含量、Mankin's评分以及MMP-1和MMP-13mRNA和蛋白水平在OA组明显高于NC组(P<0.01),NG组高于OA组(P<0.01),CPM组低于OA组和NG组(P<0.01),CPM+NG组低于NG组(P<0.01),但高于CPM组(P<0.01).结论:CPM通过抑制软骨细胞NO合成下调MMP-1和MMP-13表达,进而对软骨细胞起保护作用.
简介:体育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其发展的扼喉之痛,而吸收能力很大程度上将会决定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体育社团及其成员能否有效地识别、获取新知识,并实现共享和应用还依赖于其所拥有的外部社会资本,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于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力至关重要。对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吸收能力、社团承接服务能力三者间的关系进行剖析和梳理,以三者关系为基础建立理论模型,以上海市各级体育社团为研究对象,运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社团吸收能力、承接服务能力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体育社团吸收能力对承接服务能力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外部社会资本对承接服务能力的直接影响相对较弱,吸收能力实际上在体育社团外部社会资本对承接服务能力的影响中发挥中介作用。建议:从外部,体育社团要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社会大众保持良好的沟通,完善监督机制;从内部,应鼓励社团成员积极地、有意识地搜集、识别、应用外部新知识,建立共享机制,提升知识成果转化为体育社团承接服务能力的效率和效果。
简介:身体发展是学校体育的评判依据和考察指标,但是,身体发展在学校体育建设过程中,却是被某些性能指标替代着。技术性身体、体质性身体、健康性身体等等构建,是将身体作为学校体育实质性建设的"领域化"设计,身体被肢解在指标里进行着方向性的规划与领域化目标的建设,这不免在一定程度上将身体发展的学校体育目标塞进独特的范式路径里,实施指向性明确的操作规范。学校体育将身体发展的规划进行着有棱有角的"器物"规范,身体发展的结果是对于特定范式的恪守。研究认为身体在学校体育教育范畴内遭遇到了"轨道预设"的阉割,作为身体教育手段的学校体育不是在促成身体发展的多元化、生态化,而是在以教育的名义缩减、规训身体发展的范围。因此,为了实现学校体育对于身体发展的积极作用,应进行学校体育身体发展的客观规划。
简介:目的:对比8周高强度间歇运动和中等强度持续运动对儿童哮喘临床症状、运动能力和生活质量的影响。方法:41名哮喘患儿分为高强度间歇运动(HIE)组、中等强度持续运动(MCE)组和安静对照(RC)组,HIE组和MCE组分别进行8周HIE或MCE,RC组保持原有生活习惯。试验前后,测定患儿生活质量(QOL)、肺功能、功能性运动能力,以及有氧、无氧运动能力。通过哮喘日志记录日间和夜间症状、应急用药、运动情况和运动时的不良反应。结果:(1)MCE运动时间和能量消耗分别是HIE的6.7倍和3.1倍,HIE组和MCE组不良反应率分别为3.3%和3.8%;(2)试验后,HIE组和MCE组哮喘症状评分和应急用药评分均低于RC组(P〈0.05),无症状天数高于RC组(P〈0.05);(3)试验后,HIE组QOL问卷中各分项得分及总得分,O2max,MAP,PP,MP和6MWT后的步行距离增加(P〈0.05),6MWT后HR,SBP,DBP和RPE降低(P〈0.05),肺功能参数无显著性变化(P〉0.05),MCE组除无氧运动能力外,其他指标的变化与HIE组基本一致,且2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高强度间歇运动具有与中等强度持续运动相同的哮喘患儿临床症状、运动能力和生活质量改善作用;由于HIE较MCE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和刺激性,并可提高无氧运动能力,因此可作为哮喘患儿运动康复处方的有益补充。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