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西周分封制下不大可能建立通行於全国的比较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我国比较严密的户籍制度建於春秋战国时期。秦统一六国後,随着郡县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实行,户籍制度也更加严密。汉王五年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实际上是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与整顿户籍。从吕后《二年律令.户律》和县乡定户籍与郡国上计的关系看,汉代户籍应是一年一定。汉代户籍的主要内容是吏民家口名年,不包括赀产。据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奏谳书》、居延新简《甘露二年御史书》与三国吴简可知,汉代奴婢入籍。奴婢在法律上首先还是“人”,因此奴婢登入户籍、手实与户口帐,而畜产等资财不在其列。奴婢仅仅对於其主而言是财产,故奴婢又登入主人的赀产簿。二者并行不悖。因为奴婢只是“贱人”,所以奴婢虽然有“名数”,但不算编户齐民。
简介:朝鲜时期现存的户籍文书主要有户口单子、户籍大帐、准户口等。在造籍前,由户主提供给官府的户口申告书叫做户口单子;官府将收到的户口单子后经对照后所修的户籍(帐籍)通常称户籍大帐;准户口是由官府依准成籍户籍所载内容发给个人的户籍誊本。从遗存情况看,仍有大量的户口单子和准户口为各家门私藏,是私家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户籍大帐作为官造户籍的原件,通常以府县为单位,府县以下的多个面或里的户籍均有所保存。从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看,户口单子和准户口在格式上虽然有所区别,但其主体部分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户籍大帐的形态及记载样式以17世纪70年代为界线,发生了较大的转变。这一时期形成的户籍大帐登载样式基本上延续至18世纪。
简介:前言17世纪到20世纪满清对蒙古的统治制度通常被称作盟旗制度。清朝对蒙古的期望是在国家统治及防卫等军事方面做出贡献,而经济上的掠夺则不是第一位的目的,因此其在蒙古地区的行政统治机构也带有明显的军事色彩。但由于北亚历代游牧国家自身有由军事编制组成国家的传统,所以就蒙古而言,其日常的社会生活保持着随时可以进行军事动员的态势。从这个意义上讲,盟旗制度并不单纯是将满洲的社会组编制度强行导入的新制度,可以理解为是蒙古原有社会组编制度的满洲化表现。譬如,表示旗的满洲语gusa。的蒙古语对应译语叩qosiyu,即存在于巨服满洲之前的蒙古①。当然此见解是否正确,尚须另行探讨。清朝盟旗制度的基本单位是旗,盟是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