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随着医疗体系建设的规范严谨后,临床医疗操作的规范程度越来越高,输液反应致死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少,在鉴定致死原因时对法医来说是一种挑战。输液过程中因药物、或者操作的不规范性等原因是热原质进入机体,会引起输液反应,但大多数都能及时的予以处置,不会出现严重后果。笔者经历一例因外伤在诊所输液,0.5h后发生输液反应,抢救无效后死亡案例。家属对死因提出异议,要求对死因进行检验鉴定。全面系统的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能对正确判定外伤及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判定医疗过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确地进行死因分析和证据的取舍认定起到关键的作用。失与损害
简介: 摘要:对于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等原因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案件,鉴定时应重点分析骨折性质(新鲜或陈旧),本次外伤与椎体骨折的因果关系及外伤参与度。对于有明确外伤史的新鲜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在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中,笔者认为应当视同创伤性椎体骨折进行相关鉴定,不必考虑其骨质疏松在椎体骨折中的参与度。但在刑事案件中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受伤经过,致伤暴力的严重程度适当考虑其骨质疏松在椎体骨折后果中的参与度。但诊断明确的陈旧性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因与案件本身无因果关系,故均应不予进行伤残或损伤程度等相关鉴定。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胫骨平台骨折的法医学评定要点,提供合理的法医学评定依据。方法对155例胫骨平台骨折者进行了现病史、既往史调查,并结合临床X线片、CT片、MRI片等影像学资料。结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l8667-2002)标准对胫骨平台骨折后功能影响的规定,Ⅸ级伤残15人,Ⅹ级伤残120人,未构成伤残20人。“三期”评定时间长短差异较大,具有个体化特征。结论胫骨平台骨折作为交通事故中较常见的骨折,其骨折类型、伤者年龄、伤后治疗、功能锻炼,直接影响最后的伤残等级评定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鉴定结论。
简介:【摘要】目的:本文旨在从法医学的角度对外伤性眼眶内侧壁骨折进行深入的分析,以确定损伤的性质、程度和可能的成因。 方法:采用综合性法医学检查方法,包括详细的病史收集、影像学诊断(如CT扫描等),以及必要时的组织病理学分析。此外,还结合了损伤机制的理论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 结果:通过对比分析损伤特征和相关证据,发现眼眶内侧壁骨折的特定模式与外力作用的方向和强度有关。影像学检查显示了骨折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并提供了关于损伤程度等重要信息。 结论:综合法医学分析结果表明,外伤性眼眶内侧壁骨折的特征与特定类型的外力作用相符,可以为判断损伤成因和法律责任提供关键证据。此外,本文还强调了法医学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区分意外伤害与故意伤害方面。
简介:摘要目的观察分析摩托车事故人员的损伤特点,为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方法选取事故鉴证科近期内的337例摩托车事故资料进行分析,总结事故人员的损伤特征、死亡原因。结果经过分析显示,导致人员死亡的主要因素是颅脑损伤,且多数为现场死亡;伤亡两组在损伤发生率方面比较,除四肢损伤外,其余各项死亡组均高于伤残组(P<0.05);伤亡两组人员的颅骨、胸骨、四肢骨骼骨折发生率具有显著差异(P<0.05);摩托车驾驶员与摩托车乘坐人员在盆骨骨折及锁骨骨折方面比较,具有明显差异(P<0.05),其他部位骨折发生率无明显差异。结论颅脑损伤是摩托车事故中导致人员死亡的主要因素,且事故人员多为现场死亡,在摩托车事故损伤中,其损伤部位多为头部及四肢,摩托车驾驶员发生骨折的机率要高于乘坐人员。
简介:摘要:目的 通过对被鉴定对象的死亡原因进行标准的法医学解剖鉴定,明确被鉴定对象的实际死亡原因,对被鉴定对象死亡是否由于医疗执行问题造成给出更具说服力的结论。方法 本次的调查检验主要通过实际解剖的形式进行,所有的被调查对象均接受了标准的法医学解剖检查。结果 根据对所有被检查对象的解剖结果分析,本次实验当中涉及的27名对象,其死亡的原因均为本身的AIP发作,给予其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存在治疗不及时或治疗方法不规范的情况。结论 通过本次的调查实验能够获知,在所有疾病当中AIP属于能够引发极速死亡的类型,其发作时间极短,并且前期的征兆并不明显。因此一旦患病者所患疾病为这一病种,则需要医疗机构进行充分解释,以降低患病者家属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