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矜老怜幼”的恤刑思想历来是我国传统的用刑思想,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历代法典中对老年罪犯从宽处罚几乎都予以了规定。我国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的权益,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关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条例。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在理论界也已经形成共识。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在立法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却没有规定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责任,似有不完善之处。因此,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角看,无论基于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还是从解决老龄问题、实现刑罚的目的考量,都有必要增设老龄犯罪从宽处罚与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及规定。在本文中,笔者试着在当代法治语境中对老年罪犯从宽处罚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意义,以期能对老年罪犯的立法起到些许理论支撑。
简介:近几年来,国内出现了大多数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低迷,农民收入增长迟缓,农业产业结构层次低,结构趋同等于不正常扭曲现象。针对这一现象,我市农调队深入农村进行了实地调研,结果发现造成这一状况有以下原因:一是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盲目性很大,从众心理强。别人种什么,他就跟着种什么,以致农畜产品多次出现了更多,少了更少的问题。如:九十年代初期果品价格很好,农民纷纷弃粮改果,扩种果树,结果,还没到盛果期,果品价格就直线下跌,生产的鸭梨仅几块钱一大筐,无线可赚,纷纷伐掉,损失极大。二是过分强调自然优势,不注重品种和品质的提高。有的地方政府强调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不注重市场需求,销售渠道不畅,以致自然特色和传统名牌优势不强。三是大部分农民自认为什么赚钱种什么,只盯着眼前的行情,不看市场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