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成为基本治国理念,诉讼文化逐渐向“励讼”转型。国家精英鼓励民众将纠纷交由司法机关解决,不仅努力树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至高无上的排他性权威,还将“诉讼”与“权利意识”相联系,参与诉讼是权利意识高的表现。一在”法治”的治理理念和“励讼”的价值取向作用下,社会舆论和诉讼制度也发生转变。在普法运动中,国家精英一方面将法律武器交给民众,另一方面努力使民众懂得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王海现象和一元钱官司在媒体上被赋予崇高的社会意义,法制栏目也结合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来指导民众该如何打官司,破除民众的传统诉讼观念。诉讼制度方面,在“司法为民”“诉讼使民”观念的引导下,中国的诉讼制度不断便民化、便利化,努力使诉讼成为民众可便利接触的权利救济途径。“励讼”的诉讼文化以及“励讼”强度的变迁为人们提供了理解诉讼率变迁的新思路,“励讼”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尚待进一步研究。
简介:自1934年部分东迁哈萨克人首次进入青海境内起,经过10多年的迁移与纷争,至1954年时哈萨克人口总数在1500左右。之后的30余年间青海哈萨克人进入了稳定生活的时期。1984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决定返迁北新疆各地,而自1985年春天始部分又陆续返回青海格尔木市周边游牧地区,直至2001年,在政府的主导下大部分被整体安置在青海省大柴旦马海地区,少部分迁移至新疆奎屯开干齐镇。自此,马海哈萨克村成为青海省唯一的哈萨克族村落,至2014年4月,总人口为484人。梳理青海哈萨克族1934-2014的人口变迁不难发现:反复迁移是造成青海哈萨克族人口变迁的决定性因素。
简介:生境影响着一个族群的文化类型,居住在坝区和山地的民族因此具有了相应的文化体系和身份标识。作为生境适应的主要表现,生计方式的选择直接反映着族群对于文化建构的能动性,土卡河村傣族从坝区迁徙到山地的生计变迁和文化模式形成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在迁徙后,传统的捕鱼生计在文化调适中得到延续,在橡胶种植之前的数十年中,他们依然保持着坝区渔民的文化特征,并与周边山地民族形成鲜明的对比。随着生境的变迁,土卡河村傣族将种植橡胶作为经济行为的主导,以耕种为主的山地民族文化也逐渐出现在其文化体系中,这一文化体系兼具"渔民"与"耕农"的身份特色。可见,在民族地区的社会转型期,族群的能动性——而非地理生态环境,成为文化模式延续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简介:2014年,围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市局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培育新型生态资源工业转型升级”战略不动摇。以生态资源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项目建设为载体,聚焦政策,集约资源,优化服务,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调整全县生态资源结构的有利时机,推动全县生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较好成绩。全县工业总产值目标为46.93亿元,实际完成104.3%,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32.94亿元,增长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实际完成15.4亿元,增长3.1%。全县工业固定资产目标50亿元,完成63.5亿元,增长27%,其中工业技术改造目标任务43亿元,实际完成43.5亿元,完成101.1%。全县民营经济增加值完成45.5亿元,增长17.6%。
简介:侗族主要分布在黔、湘、桂交界的狭长山地中,是一个以水稻耕作和山林采伐为主要生存方式的山地民族。在长期的自然交感中,侗族社会自发形成具有社会控制功能的民间习惯法。其中,罚则就是为了保障侗族习惯法的权威和效力,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统一遵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对违反习惯法的人采取的各种处罚措施及其标准。国家的介入导致了侗族社会的革新,同时由于侗族社会自身的发展需要,在内外相互作用下,侗寨、侗族习惯法、罚则都在发生变化。但直到现在,侗族人依然以山为屏障,在观念上形塑族群的认同边界,对外来权威与观念进行"内"与"外"的区分和应对,罚则在不变与变中以特有的形式保留下来,与"送法下乡"共同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同时,大山的稳如磐石就如传统地方性知识在侗人心中和社会实践中的作用;而大山的隔断性就如侗人心中内外区分的屏障,筑建了侗人族群文化的无形屏障。
简介:分别利用结合环境管理策略的自然可处置和管理可处置径向DEA方法测度了中国大陆地区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2000-2011年的合成效率得分。研究结果表明:中国东部地区经济效率和环境效率均显著高于其他两个地区;中部地区经济效率和环境效率则强于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十一五"期间经济效率和环境效率相对于"十五"期间无显著变化;中、西部地区"十一五"期间经济效率相对"十五"期间显著下降,而环境效率并无显著变化。结合自然可处置和管理可处置环境管理策略,研究表明:东部地区应对更严格的环境管制拥有相对较低的机会成本,而中、西部地区为应对"十一五"期间更严格的环境管制不得不控制其经济增长的投入,从而导致经济效率显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