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俄两国在太平洋、北冰洋等海域存在诸多共同的海洋安全目标和利益,双方的海洋安全合作不仅可以在理论层面丰富发展国家间海洋安全合作的内涵,也可在现实层面改善两国的海洋安全环境,维护两国海洋安全权益,同时为全球海洋安全治理做出贡献。21世纪以来,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中俄关系的相向而行给双方海洋安全合作营造了良好的外交环境。中俄两国多层级、多领域的合作机制,为两国海洋安全合作的开展提供了丰富的交流沟通平台。北极地区作为新疆域为中俄海洋安全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和俄罗斯“向东看”发展政策也在不断拓展双方共同的海洋安全利益。与此同时,中俄两国的海洋安全合作也面临着“互信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海上防卫方向不完全重合、世界海洋安全环境的复杂与敏感”等问题。在此情况下,通过加强中俄海洋经济的合作、积极构建海洋安全利益共同体以及合理规划中俄海洋安全合作的重点方向和拓展空间,可有效应对双方海洋安全合作面临的挑战。同时,推动多边海洋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为新时代中俄海洋安全合作的深化保驾护航,也有利于促进全球海洋安全的制度化建设。
简介:传统观念秉持的信托财产"唯权利客体论"暴露了力所不逮的疲态。有鉴于此,立法与学界立场发生转变,表现为"客体实体化""选择性主体化""特殊类型组织化"和"一般性主体地位"四种对信托财产主体化的认知层次。主体性证成上,信托财产是目的财团,信托具备团体属性,特殊信托演化出组织特征;独立信托目的"冻结能力"是信托财产获得独立人格的根本原因,其引致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直接原因。是以信托财产满足法人资格实质条件,未获主体地位是立法选择而非理论障碍。规范进路上,对信托财产主体地位的承认应采"信托法默示主义",即尊重设立者意图,兼顾公共利益及对现实的追认,缺省性地肯定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法主体地位,赋权性地允许民事信托拥有权利能力,以对特殊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为例外。
简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称“稳评”)的效力在目前呈现为“仅供参考”和“一票否决”两种模式。“仅供参考”必然导致“稳评”程序的异化和萎缩。“一票否决”则极大刺激了地方政府的操纵行为,非但不能促使其落实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反而有助于其推卸责任,并给评估的推行者、负责者和实施者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必须对“稳评”的效力进行弹性、折中的设计。“稳评”的结果应当成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与决策结果一一对应;决策机关未必需要按照“稳评”结果做出决策,但应当就“稳评”结果和行政决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说理;“稳评”结果的效力还应当与其揭示的风险点,以及由这些风险点所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的问责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