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反诉是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又是反诉的核心问题。近十余年来,对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出现了新的立法趋势和理论动向,必将对我国反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对于反诉是否与本诉有牵连关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必须有着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是反诉唯一的“实质要件””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著名的“反诉牵连说”。虽然民事诉讼理论界普遍主张反诉牵连说,然而对牵连关系的具体情况,学者们主张又有不同,可分为“二牵连说”、“三牵连说”、“四牵连说”、“五牵连说”等几种。二牵连说认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关于判决效力的研究主要围绕既判力展开,既判力的主观相对性原则也已逐渐得到确认,然而对相对性原则始终造成冲击的既判力主观扩张的范围问题,始终未能在我国实体法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中国问题为导向得到彻底的解决,在学说上也存在'反射效'这样还未得到清晰界定的概念。主流观点坚持认为既判力只是一种程序性效力,然而,它事实上会对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且由于某些实体法规范的存在,判决会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产生效力。通过对比较法资料如德国与日本既判力扩张的范围、以及理论中主张的'反射效'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我国涉及判决对第三人效力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可将判决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分为既判力扩张与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效力这两种类型,后者对于解决中国问题与中国困境具有更直接的意义,因此着重对后者涉及的规范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确定其应有的效力内容及范围。对这后一种效力不妨使用'反射效'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有必要对日本学者提出的反射效理论进行分析和改造,结合我国实体法规范和实践的需要确定其在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