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人供述证据因其直接证据的属性以及丰富的证据线索而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力支持。在现行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结构下,被告人供述证据的非法获得与使用滋生了严重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仍旧立足原有司法体制土壤的孤立技术革新难以形成制度群的互补共生效应,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但需要本身逻辑的严谨,技术的精巧,更需要与之配套的外部环境,非法供述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行必然依赖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规则体系,讯问制度的规范化、透明化建构,辩护律师在场制度,法庭质证规则的直接言词表现,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等,使之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成一种共生效应,以此推动相关规则的落实运行。
简介: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个人主义话语催生了具有自我意识的理性的个人,并在个人的基础上建构起了工业社会,形成了自我中心主义的行为取向和竞争文化。但是.它却在20世纪后期将人类引入了风险社会和危机事件频发的境地。全球化、后工业化将是对个人主义话语的根本扬弃.所要确立起的是人的共生共在理念。面对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将以“他在性”取代自我中心主义取向,人的集体行动形式也将是合作行动.而合作制组织就是行动者。全球化、后工业化向我们展示出的是合作行动的必要性,一种新型的合作文化必将取代竞争文化而对人的共生共在提供支持。在合作行动中.“他在性”取向将把行动者形塑成道德化的存在物,合作而不是竞争的文化将为人的共生共在提供切实保障,使人的共生共在获得现实性。
简介:当前的社区治理并不是所有人的社区自治,而是部分人的社区治理。作为有着较高政治参与能力与素养的党员群体,并未在社区建设中起到先锋带头的作用,大量的社区在职党员选择以"隐身"的方式来回应社区治理,长期"脱嵌"于社区政治生活之外。其"经济人"、"单位人"等多重身份标签是其"嵌入"社区政治生活的重要阻碍。他们个人的愿景并未上升为社区的愿景,在缺乏制度的刚性约束下,"隐身党员"很难将自身的资源自发地付诸于持续的社区建设行动。多重的身份标识使其对于社区建设的责任模糊化。从共生角度,挖掘出"隐身党员"这一潜在的社区资源,并使之在社区自治中发挥主体性的作用,是提升社区营造质量的重要路径。
简介:从社会学角度,文化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习惯、习俗、礼法、规约等民族传统,它是在社会活动中发展起来的民族心理积淀和民族性格,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路向和社会成员的思维及行为方式。一个民族社会制度变迁主要来自于民族文化的传播与发展。所以,在研究民族社会发展时,需要考察异域民族文化模式对本民族文化所作的修正。由于文化的社会学特质,使得它在不同领域间的传输以及促进文化间的同化与异化成为可能。文化的这种同化与异化功能就是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借鉴、交融与共生。当然,由于民族间的文化差异,异质文化在交流过的文化冲突将不可避免。于是多元化背景下,促成不同文化间的融合与共生将成为文化发展的时代主题。
简介:对于刑法必须进行体系解释,割裂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只会背离理论运用的完整性。如果将我国《刑法》关于预备犯、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体系性思考,单一制与区分制、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区分又显现出另一番图景:其一,如果实行预备犯的普遍处罚制,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单一正犯体系之间无万丈鸿沟,罪之有无立场一致,只是犯罪形态可能有异——预备与未遂;其二,客观主义之下,于定罪量刑而言,单一制与区分制之共犯从属性并无二致;其三,采区分制(主要是共犯从属性说)之学者,无视预备犯与单一制的理论可以共通,指摘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论难以成立;其四,犯罪形态上,由于我国《刑法》未确立广义未遂之概念,单一制有效避免了'一个行为两种状态'的理论困境。在此基础上,如进一步结合超越国别之单一正犯体系的优势,不难发现,宣示共犯从属性之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与一元犯罪参与体系的立场无根本对立,而且后者的论理高度一致、科刑亦属相对合理。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有必要采用一元犯罪参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