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若想充分理解商法的"独立性"特征,不仅应当从体系维度加以分析,更需从历史维度加以阐释。具有"独立性"特征的商法体系建构于中世纪后期,其发展初期具有"自治法"的特征。进入到君主国时代之后,商法的独立性特征得到维持,但已从"自治法"变为"国家法"。商法法典化之后在形式上具有最强的独立性,但调整重心已从"商主体"转化为"商行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私法商法化"之后商法在形式上失去独立性,但是实质性的独立地位依然得到维持。法律秩序的宪法化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对于商法的"独立性"地位也有影响。商法"独立性"特征的历史考察对于我国民商法关系的重构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简介:中国如何在南海主张不受《海洋法公约》调整的历史性权利,同时又受《公约》尊重,这是一大难题。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本身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试图以单一的历史性权利规则主张涵盖整个南海海域的权利,未能解决与《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冲突。第二,以《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法源主张区别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但海洋权利内容又是《公约》框架内的事项,由此又落入《公约》的调整范围。对历史性权利的法源、性质和内容的阐明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症结所在,只有对此作出有别于《公约》权利的主张,才能落入《公约》序言“未予以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的条款中,以此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文试图对历史性权利做全面解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是区别于《公约》权利的体系,不受《公约》调整;其次,试图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权利的并存关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受《公约》尊重。
简介: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周边外交逐步上升为中国外交全局的"重中之重"地位。中国周边外交的历史性新进展体现在推行了中国周边外交新战略,主要包括倡议建设"命运共同体"、绘制"一带一路"新宏图、构建"亚洲新安全观"、主导创设"亚投行"四大战略性新措施;走出了中国周边外交新路径,主要包括提出"合作共赢"的核心理念、实行中美两安全体系的"兼容共存"、构建与俄印日地区大国新型关系、推行"友邻外交"新特色、运用"底线思维"保障中国和平发展和统筹"六大板块"和"印太两洋"新路径;提出了未来中国周边外交的新课题,主要包括建设中国特色的周边大国外交、谋划"大周边外交"顶层设计、明确中国周边争端国家和争端问题的战略定位、注重陆海统筹、海海统筹的布局和方略、大力推进周边外交人才工程建设等新课题。研究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周边外交的新战略、新路径和新课题,对于理解中国外交的发展全局和周边外交未来走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