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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院调解制度自进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以来,虽然一直受到各方的高度重视,但迄今为止仍处于原则的目标定位不清和具体制度规范缺失的状态,不仅影响了法院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更使其实际运行因缺乏有效的规范制约而时常误入歧途。因此,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内涵,从立法上完善法院调解的制度规范,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必须。

  • 标签: 法院调解 制度保障 立法完善
  • 简介:德国最新的调解立法折射出一种韦伯话语中的"祛魅"色彩,它还原了调解真实的合理性面相,也倡导了其积极功效的发挥。新调解法强化了调解的固有内涵,使其更加符码化,也更好地规范了其运作,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应该借鉴德国的新调解法,重新定位调解的功能目标,使调解更多地凸显出回应型法中的协商和调整的特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德性回归;也应该改革和推广法院外调解机制,促进调解员的专业化路向发展,完善相关调解程序,以此更加契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应引入德国的和解法官模式,有效地实现诉调对接。

  • 标签: 德国调解立法 调解文化 法院外调解 和解法官
  • 简介:德国讲私立法学教育,实际上是特指,而非泛指。截至目前为止也只有两家从事私立法学教育的高校。第一家是2000年才建立的布塞留斯法学院(BuceriusLawSchool),截至目前只有10年历史,却已经享有盛誉。另一家则是1971年建立的欧洲商学院(EuropeanBusinessSchool),这家高校在2009年才获准建立法学院,从而成为德国第二所从事法学教育的私立机构,其法学教育如何,尚有待观察,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布塞留斯法学院的情况。

  • 标签: 教育观察 德国 立法学 BUSINESS 法学教育 2009年
  • 简介: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一系列系统、有效、稳妥的矛盾化解机制的有效配合和运作。长期以来,人民调解,这一被誉为"东方经验"极具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在定纷止争、化解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 标签: 人民调解 经验 东方 法制 立法 和谐稳定
  • 简介:<正>笔者现就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一、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三十四年前制定的《人民调解暂行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三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这里的“一般”民事纠纷需要明确。何谓一般民事纠纷?法律没作具体规定。实践中,由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每个人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在调解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要么推诿、要么越权的现象,有些纠纷,这人认为是一般民事纠纷,可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而那人则会认为已构成民事案件,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尤其是现在以承包为中心的生产责任制以及未来企业股份制的广泛推行,城乡中生产、经营、分配的纠纷,“两户一体”间等各种经济纠纷更难以认定。

  • 标签: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 当事人 完善人民 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人员
  • 简介:通过立法规范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人民调解这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民调解法草案,草案以宪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行以来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系统规范了人民调解的组织、人员、程序、协议等内容。

  • 标签: 人民调解工作 立法规范 民间自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 性质
  • 简介:2002年9月18日,由德国汉堡商会主办“中国仲裁与调解研讨会”在德国汉堡召开。应德国汉堡商会的邀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派出以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副主任李虎为团长,以调解中心郑润镐、贸仲曹丽军和黄为为团员的代表团参加了该次研讨会。

  • 标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国际商会 汉堡 贸促会 德国 召开
  • 简介:德国调解立法所呈现出来的迂回或者出路,带有明显的韦伯话语中的“祛魅”色彩.它科学地把握了调解的逻辑架构.较好地回应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新调解法对调解员、调解程序和解法官等以精细化的法律规定,使调解的内涵更加丰富和更加符码化,其运作也日趋规范化.并为市民社会所接纳和包容。在我国和谐司法建设中,应该以德国的新调解法为学习范本.还原调解真实的合理性面相.在功能目标定位上.凸显出回应型法中的协商和调整精神底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德性回归:也应该适时推广和完善法院外调解机制,为专业人员实施调解拓展空间,完善相关调解程序,以此提高调解效率;还应借鉴德国的和解法官模式.有效地实现诉调对接.

  • 标签: 德国调解立法 调解文化 法院外调解 和解法官
  • 简介:本文是格梅林女士为南京大学法学院作的报告。新的改革法学教育体制的联邦法律于20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是,从"培养法官"这一单一培养目标转向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为此,必须提高学生对外国法律语言和制度的了解,并在法律教育的整体设置上更多关注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要求,从而使法律人不仅掌握判定对错的法律知识,更具有平息纠纷的实践能力。

  • 标签: 德国法学 法学教育改革 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语言 格梅林 法律教育
  • 简介:为支持DNA鉴定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德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新增加第81条e和f,于1998年新增加第81条g,于2005年新增加第81条h。德国立法机关就DNA证据的运用频繁地修改刑事诉讼法,不仅表明德国刑事司法法治化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还反映出德国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非常及时。

  • 标签: 德国刑事诉讼法 DNA检验 正当程序
  • 简介: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的时代,世界各国均加速了互联网立法进程。德国的互联网立法经过前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时代和媒体融合时代的发展,历经电信服务与媒体服务单独立法、合并立法两个阶段,在互联网、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引入"电子媒体"的概念,逐步构建起较为完备且颇具特色的互联网法律体系。

  • 标签: 互联网法 传媒法 电子媒体
  • 简介:在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齐秀敏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三位一体”大调解立法建议。经省人大选任代工委交由省人大内司工委办理、省委政法委会办。省委政法委在给内司工委的会办意见中肯定了进行“三位一体”大调解立法的必要性。考虑到对“三位一体”大调解立法是个新事物。

  • 标签: “三位一体” 立法建议 大调解 调研 政法委 人大
  • 简介:去年9月23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并于当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由省级人大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地方性法规。今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呈报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暨(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作出重要批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青海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出台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

  • 标签: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人民调解工作 青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省人大常委会
  • 简介:但作为无责任能力状态产生的原因行为(如行为人饮酒是醉酒导致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德国关于醉酒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形态问题,若依照醉酒后实施之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标签: 借鉴价值 德国醉酒 我国借鉴
  • 简介:德国的坏境立法与我国的环境立法历来是我国法学界对比研究的课题之一。立法目的一致性、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和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也一直困扰着学者。德国立法由失败到成功到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效果也对我国环境立法有很大启示。我国应以德国现行行政环境法为基础综合土地、农业、水利、环境等各部门的特点,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典化”环境行政法。

  • 标签: 德国环境立法 法典化 环境行政法 中国环境保护法
  • 简介:"状态责任"是德国行政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立法者将物的状态作为设定行政法义务的连结点,使得"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成为构成行政法上法定义务的重要依据。作为德国土壤污染防治重要法律依据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即是以"状态责任"为其土壤污染责任制度的基础的。本文剖析了"状态责任"的构成要件,结合德国土壤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分析了在我国土壤污染相关立法中引入"状态责任"的重要意义。

  • 标签: 德国土壤污染立法 状态责任
  • 简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已经突破传统人格权的范畴,成为具有商业价值可供流通的标的。目前,我国个人信息大范围泄漏事件时有发生,黑色产业链已经形成。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立法方面仍然进展缓慢,现存立法的碎片状况加剧了信息保护实施的不确定性。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德国《联邦信息保护法》已经走过了40年的历程,先后经历过3次大规模改革。在其发展过程中,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呈现出良性互动,成为推动德国个人信息保护发展的重要力量。以3次立法改革为视角,研究德国个人信息立法的发展历程,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域外经验。

  • 标签: 个人信息 信息自决 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立法
  • 简介:从古至今,我国是一个崇尚和谐的民族,特别看重人伦之间的和谐。正因如此,调解这种以协商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机制,一直被认为是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在民间的适用甚为普遍,尤其在乡土社会,调解往往是农民解决纠纷的首选方法。

  • 标签: 调解员 纠纷解决机制 实务 乡土社会 解决纠纷 和谐
  • 简介: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

  • 标签: 调解终结权 调解员 自愿原则 滥用调解程序
  • 简介:人身关系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婚姻家庭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人身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整个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立法水平的提高。德国《民法施行法》在国际私法领域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第14条关于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堪称国际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中心条款,其对国籍、惯常居所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都具有独到之处,而该法条的结构也颇有特点。

  • 标签: 国际私法 人身关系 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