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此后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中正式确立一般反避税规则制度。但该制度的运行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核心要素不明,究竟是以经济实质原则为准还是以商业目的原则为准,抑或是二者需同时满足,我国税法未能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其解释权为行政机关所掌握。行政机关以国库主义立场解释税法,成为实际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制造者,有侵害纳税人权益之虞。借鉴域外经验,我囯一般反避税规则应做如下完善。在实体上应确定以经济实质原则为唯一判断的“一元标准”。情况特殊时,纳税人可以主观要件——合理商业目的为豁免理由,但应建立严格程序标准并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法律渊源上,除完善一般反避税立法外,还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释税法的职能,以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为发展路径,限制行政机关的恣意解释。
简介:基层治理有效的前提在于选择合适的基层组织形态,基础在于厘清基层治理空间属性、特征及其发展形态。基于基层治理空间的分析视角,通过中西部一般农业型村庄基层治理实践的田野调研表明:当前基层组织治理实践中,政治类工作减少,行政类工作和服务类事项增多,“行政-服务”替代机制发达,自治组织行政化和政治组织服务化趋势明显,基层组织去政治化突出,由此完成了基层治理空间再造。基层治理究竟向何处去?面对治理任务密集进村所产生的组织需求,对于中西部一般农业型村庄而言,治理资源稀缺是其刚性约束,正规治理不是中西部农村治理模式的未来。简约高效的组织形态依旧是值得大胆探索和深入研究的治理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