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代时期,北美华工和华侨向中国的汇款构成近代侨汇的半数,其对于近代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举足轻重。由于近代中国官方经营机构的缺位,早期侨汇的运营主要依赖华商个人和相关私营企业完成,表现为“水客”、侨批局和“金山庄”的经营,其侨汇经营带有强烈的逐利动机。近代后期,北美华侨华人又创造性地发展出“仄纸侨汇”的运送方式,通过遍及各地的“金山庄”、银号和钱庄,以香港为中心节点,在中国境内流通、境外兑付,这在外币汇兑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华侨与侨眷的利益,受到海外华侨及侨乡眷属的广泛欢迎。然而,侨汇在这样的情况下进出中国,脱离了政府的金融管制,客观上损害了政府的利益,使得清末以来的近代中国政府流失大量外汇,造成政府财政支出的困难和沿海及侨乡地区货币流通的乱局,这也是近代私人侨汇业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之一。
简介: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这是个亦旧亦新的问题。在日本,随着商法典若干内容的单独立法,商法典内容不断"减少"。正在进行的日本民法典大修订中,还曾设想由民法吸收商法典中的商行为法的总论内容。虽然这一设想最终未占上风,但如何划定民法与商法的分界线今后可能重新上升为一个重大命题。"商的世界"有不少特殊的理念和制度,想要把"商的世界"的所有问题都放入膨胀的民法典是有问题的。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立法形式"合一"或"分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厘清什么是"商"并探索其具体的规制原理。明确"民"与"商"各自世界的差异,在考虑二者各自的特殊性和差异的基础上的立法才是应有之道。近年来逐渐盛行的B2C(Business-to-Customer)型交易恰处于"民"的世界与"商"的世界的居中位置,厘清B2C型交易的规制原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先决条件。本文以2005年修改的《日本公司法》与《债权法》修改为中心探讨。
简介:AsaninfluentialpowerintheAsia-Pacificregion,Japan’sdomesticandforeignpolicieshavebroadandprofoundimplicationsfortheregion.Ontheonehand,Japansometimesbehavesasadisrupterofstabilityintheregionbyinstigatingdisputesandconflicts,andencouragingWashington’sinterferenceinthenameofrestoringregionalbalance.Ontheotherhand,Japan’sstableeconomicgrowth,whichislikelytobringitoutoftheshadowofthe“losttwodecades,”togetherwithincreasedimportandoutboundinvestment,isbeneficialtothestabilityanddevelopmentoftheAsia-Pacific.Hence,fortheAsia-Pacificregion,Japan’sdomesticandforeignpolicieshavebothnegativeandpositiveimplications.
简介:日本于2005年提出新时期的海洋战略——海洋立国,(1)接着于2007年4月制定了《海洋基本法》(2)作为实现海洋战略目标的政策与方针。(3)《海洋基本法》规定,政府为落实海洋政策每五年推出一期《海洋基本计划》。(4)《海洋基本计划》既是贯彻《海洋基本法》的有效举措,又是海洋综合管理的载体和抓手,也是日本举国落实海洋政策的行动纲领。从2008年开始,日本每五年推出一期《海洋基本计划》,至今已有三期。每期都有相同的地方,更有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进行调整后突出的不同重点。其中,第一、二期重在海洋综合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查清日本管辖海域的面积和范围以及辖区内蕴藏海洋资源的种类及其数量;第三期重点为海洋调查,并向以领海警备和海岛防御为主的海洋维权倾斜,突出警队合作、日美联手以及与东南亚国家结合的大范围海洋监视活动,即加大收集处置掌控海上实时信息的力度。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问世,预示着在未来五年的实施期间,中日在海洋权益斗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将加剧,甚至有爆发冲突的可能性,我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防范于未然。
简介:法人是除自然人以外最主要的民事主体,其相关问题受到学界乃至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17年10月,我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对法人的类型作了基础性的重构,基于此,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关于公益法人的概念,与民法总则中体现的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多有交叉和重合,而非营利法人制度中的捐助法人的创设,也被认为是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一种推进.在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综观我国公益组织的兴起,与邻国日本多有相似之处,而在制度构建上却有很大的差距.大陆法系的土壤在日本培育较早,其法人制度发籾也较早,公益法人制度在日本经历了几个变迁阶段,每个阶段也存在特有的问题,2008年日本施行了全方位的公益法人制度改革,后续又对一些配套的公益法人制度进行了修正,较为典型的如2016年社会福祉法人制度的改革.这一系列的动作使日本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稳定的制度,现行制度一方面促进了公益组织的规范化、法人化治理,另一方面也有力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