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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个结果
  • 简介: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与时俱进,刑法规范内容的多样化必然带来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多样化,但罪刑法定原则长期被学界定位为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化,无法充分体现其限制刑罚权滥用的制度价值。随着刑事司法中的最大问题由罪刑擅断到量刑不公的转变,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亦应该有所拓展,即从"犯罪与刑罚之法定化"的二元格局迈向"犯罪、刑罚与量刑之法定化"的三元格局。其中,评价范围与评价方法的法定化,就是量刑法定化的题中之义。

  • 标签: 罪刑法定原则 自由裁量权 量刑法定化 刑罚权
  • 简介: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 标签: 法定犯 自然犯 法定犯的超常性
  • 简介: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它虽然被我国刑法第三条所确认,但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围绕着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以及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理解,展开了具有深度的学术争议。关切到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理解有三个重大理论的问题:一是绝对的罪刑法定与相对的罪刑法定;二是形式的罪刑法定与实质的罪刑法定;三是消极的罪刑法定与积极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能反向解读为"法有规定即为罪",应否定积极的罪刑法定的命题。

  • 标签: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专属主义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 简介:“坦白从宽”公信力丧失,在实践中容易成为侦查过程中的诱供手段。“坦白从宽”在量刑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坦白”只是酌定量刑情节、立法未承认沉默权却将坦白规定为义务等是“坦白从宽”公信力丧失的原因。坦白的成立包括被动归案和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所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同种罪行”两个条件。坦白可以分为法定坦白和酌定坦白、予以从轻的坦白和予以减轻的坦白。在司法认定中还应当注意“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含义、坦白与犯罪中止的关系等问题。

  • 标签: 坦白从宽 被动归案 如实交代罪行 司法公信力 司法适用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漏洞,无法达到逻辑上的自洽。从实证考察、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考察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在满足《解释》第2条犯罪成立要件之外,存在多个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形,可以纳入到《解释》第4条的范畴,将其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进而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 标签: 量刑 法定刑 解释
  • 简介:通过梳理作为刑法帝王原则的罪刑法定实现的方法论变迁过程,由机械适用法律到法律解释再到法律论证后,结合理论界关于法律概念的类型化以及法律适用归类思维的研究视角,进一步探讨了罪刑法定的司法实现过程.在此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后法型法治国家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罪刑法定实现的路径选择.

  • 标签: 罪刑法定 司法实现 法律方法
  • 简介: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此项制度的设计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定代理人干扰诉讼的违法现象。文章对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并立足实践提出了应对建议。

  • 标签: 刑事诉讼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法定代理人
  • 简介:罪度即行为危害社会程度,是犯罪成立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罪度判断应是犯罪成立思路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罪度问题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会妨碍实现刑法保障功能。

  • 标签: 罪度 表现形式 正当根据
  • 简介:浙江温岭虐童案引起社会一片哗然。虽然警方已侦查终结,并做出撤案决定,但对该案当事人颜某行为定性的讨论却没有终止。有人认为,依据现有证据,颜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警方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无罪结案是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司法权恣意发动的当然结果。也有人认为,颜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但对构成何罪又有不同主张。综合各方观点来看,

  • 标签: 罪刑法定原则 温岭 浙江 行为定性 侦查终结 当事人
  • 简介: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历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均相对低下,但低下的社会地位中又有阶级的区分。不同阶层的女性在人身权、财产权、婚姻自主权上均有着很大的差异。唐代上层女性与一般劳动女性在法定权利上就表现出诸多的差异。这种差异既带有时代特征,又反映出封建等级地位划分的一些共性。

  • 标签: 唐代女性 法定权利 差异研究
  • 简介:探究量刑建议的制度来源应该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能来考察,量刑建议性质上属于人民检察院履行公诉职能的一项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一项创新机制。同时量刑建议又能对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起到软性制约的作用。检察院在量刑建议的实践中要处理好履行公诉职能与诉讼监督、提出量刑建议与尊重审判权、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这三方面的关系。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关于量刑建议的一些具体制度还有必要做出一定的调整。

  • 标签: 量刑建议 机制创新 软性制约
  • 简介:根据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措施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定罚则时行政机关应采取非处罚性措施。但非处罚性措施难以法定,通常也无需法定。只有选择处罚,执法行为才能严格符合法治,因而奉行法治的结果,使行政执法越来越依赖于处罚手段,这显然有悖于法治保障人权的初哀。为促进非处罚措施的法治化,应当尝试将民事督促程序引入行政执法,作为治理违法行为和公共致害行为的常规手段,并可以首先在海洋行政执法中开展试点工作。

  • 标签: 处罚法定原则 海洋执法 非处罚性行政措施 行政督促程序
  • 简介:时间条件之所以成为正当防卫不可或缺的条件,是由正当防卫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防卫的时间要求从时间上反映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由于正当防卫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不能期待国家公权力机关救济与保护,而允许个人采取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法益,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判断,应当以在当时情形下,采取防卫行为对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是否具有必要性(或者说是否有意义)为根本依据。

  • 标签: 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 制止侵害 保护法益
  • 简介:本文以'夏某被迫强奸杀人'的案例研讨为切入视角,分类梳理了不同类型被迫行为的性质、减免刑罚的根据、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被迫行为可分为三类:(1)无责性被迫行为,基于道义责任论,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到强制,不属于刑法中的行为;(2)免责性被迫行为,根据没有公平选择机会论和对人性弱点妥协论,行为人的可谴责性降低到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3)减责性被迫行为,胁迫程度、紧迫程度以及行为自由意志的空间大小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排除罪责的程度,可以成为减轻责任事由。

  • 标签: 被迫行为 责任阻却事由 胁从犯 紧急避险
  • 简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既各有不同侧重和要求,又是相互衔接、彼此依存的有机整体。对于全民守法而言,科学立法是法治基础,严格执法是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坚强保障,有效普法是必由之路,依法执政则是其核心要素,均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亟需逐一优化和强化。

  • 标签: 依法治国 全民守法 必要条件
  • 简介: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严格的适用条件是对过去相对不起诉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被普遍异化甚至滥用的立法规制。然而,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繁琐、同案均衡处理的顾虑、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冲击、和解不起诉的普遍适用等原因都导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较低,对此,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应积极应对,促使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 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 暂缓起诉 相对不起诉 和解不起诉 社会支持体系
  • 简介: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起源、生成与演变作了一个乌瞰式的回顾,揭示了该制度法定性不断弱化的发展趋势。运用弗里德曼法律变化四分类学说来分析,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结果,其法定性弱化的动因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内因变化,也不能完全由社会外因所引致。为继续完善该制度,法律应回归代表人机制的本源,确保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尊重商业惯例的内在品性并且遵循该品性来修正法定代表人制度。

  • 标签: 法定代表人 法定性 商业惯例
  • 简介: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依据经历了以证为主到证供一致的转变。司法档案及判牍资料表明,在证供一致模式中,口供与证据皆不可缺少,但证据是定案关键。口供既不独立于证据,也不是证据之王。在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始终都以证据为主。法史学界认为中国古代审判比欧陆法定证据制度更重视口供及视口供为证据之王是对中国古代证据立法与实践的误读。

  • 标签: 以证为主 证供一致 证据之王 法定证据
  • 简介:为了给犯轻罪、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因短期羁押造成交叉感染,防止因犯罪的印记影响其工作生活,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设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实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其运行应该从适用标准、所附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帮教考察等方面予以细化规范。

  • 标签: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 条件 决定 考察
  • 简介: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欧洲大陆国家法定证据制度时期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不足,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缺乏的问题。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不仅能减少法官的主观性,弥补司法公信力不足和权威缺乏的问题,还能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更有确定性,提升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进而从整体上促进公正判决。证明标准的制定也与刑罚体系有关,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刑事审判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仍旧较大,需要有更为严格和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规则、具体化证明要求等方法将现行证明标准进行了客观化,笔者认为,接下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于死刑案件,则应通过增加裁判者人数、严格死刑案件的裁判和审批程序和构建相应的证明规则达到恰当客观化现行证明标准的目的。

  • 标签: 法定证据制度 证明标准 自由证明 证明标准的客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