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常常流于形式,失之于浅,困之于难。为破解该难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出庭制度。但并非所有案件均用到这些制度,而且实证研究表明,这些制度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没有从理论上剖析鉴定意见质证所面临的特殊性,也就是质证客体、质证主体、质证方法的特殊性。与普通意见相比,鉴定意见属于“二次生成的专业意见”。这就要求对鉴定意见采取“线性分段质证法”,即围绕“案件情况——检材——专业意见”这一线性过程展开质证。其中,普通人可胜任“案件情况”到“检材”的第一阶段质证任务,而“检材”到“专业意见”的第二阶段质证任务只能由专业同行才能胜任,为此,应实施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同时出庭制度。
简介:犯罪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两种。危险犯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后以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由于危险状态是可以进一步发展为实害结果的,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危险犯罪时,其对危险状态和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所形成的心理联结状况会呈现多种模式。对于危险犯而言,在罪过形式认定上应以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中的法定危险状态的认识和态度来判断。尽管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并不能作为其罪过形式,但这一心态在主观上对危险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与另一种心态模式的危险犯在主观上区别开来,它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危险犯的心理联结模式及其罪过形式,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危险犯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简介: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障是未成年人监护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飞快发展,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以抚养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禁止浪费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保护信托等为主的特殊信托制度是美国未成年人监护中较为重要的替代性制度。这些信托制度之所以逐渐被美国司法和立法所认可,取得了较快发展,并成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替代和补充,主要得益于特殊信托对外效力的保护与限制、委托人意思自由与受托人专业管理,以及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的认可等方面的原因。在现行信托法框架下,我国目前还不能实现禁止挥霍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的法律效果,尚需完善相关立法,不仅包括信托法还包括社会救助政策以及税收等配套制度,从而推动特殊信托的发展,更好地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20世纪60、70年代,“样板戏”以其激烈的政治化本质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历史、政治发展进程。“样板戏”属于形式“共意”,体现着单向度的国家意识形态规制。“样板戏”是高度概念化意义系统:在政治结构上,“样板戏”将领袖、政党神圣化;在社会结构上,“样板戏”将阶级、阶级斗争绝对化;在道德文化结构上,“样板戏”将禁欲主义、奉献精神等极致化;在经济结构上,“样板戏”将经济政治化奉为常态。“样板戏”运动中,“共意”形塑的实践体现出相互联系的动员化操作、标准化程序与仪式化展示等三者统一。“样板戏”在实践中发挥着合法性、整合性与提取性等相互联系的功能。然而.“样板戏”既缺乏社会政治文化支撑,又由于意识形态刚性而不能创新,在存续十多年后最终被横扫进历史的暗角。
简介:登记对抗模式的典型情况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在这种物权变动中,交付才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登记对物权变动本身没有影响,只是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另外,从我国物权法现有的一物一权、物权债权区分的原则出发,明确登记对抗和善意取得等制度的界限后,可以发现我国法不承认多个所有权同时存在,而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登记也不能产生让后来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这样,实体法上的所有权只能停留在在先权利人处。如此,在解释对抗时,可将对抗理解为是在诉讼层面发挥作用的制度,是一种诉讼中的抗辩权,是第二买受人在面对第一买受人时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在我国的体系下,登记对抗制度的解释很难做到逻辑上的完全周延,相对而言,构建为抗辩权的副作用较小,是一种比较合适的解释方法。而且,通过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配合,登记对抗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会被进一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