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突出表现在对国家重大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风险认识不足,本文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入手,通过对我国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设计出一套符合实际需要的知识产权评估模型,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关键词】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模型一、重大经济活动与知识产权(一)重大经济活动的界定关于重大经济活动的范畴,目前理论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贵州省人民政府曾在2006年12月14日颁布的《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中将重大经济活动定义为: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但这种规定比较笼统和片面,对实际操作的指导作用不强。
简介:知识产权是通过法律对他人行为进行人为制约的一种特权,其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导致完全适用财产规则并非有效率;加上知识产权法又是竞争法体系中的一环,当因知识产权排他权的过度行使导致有损竞争的非效率性情形发生时,就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进行限制。但现有限制知识产权排他性的方法无法应对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情形,因此事后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就成为必要。在我国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可采取以下思路,即由司法机关分别对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进行综合考量,并根据不同产业领域对排他性救济方式的不同诉求,灵活把握对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标准的严格程度。具体而言,在对是否限制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考量时,应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市场因素、原被告的具体情况、公共利益等。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法院否定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情况下,必要时以替代性补偿金对权利人进行补偿,法院可依据自由裁量判令几倍于正常许可费的补偿金。
简介: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核心的当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备受批评,改革势在必行。对当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调适与改革,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框架下,通过适当修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直接或间接缩减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权益内涵,进行“限权”;同时,超越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资源授予知识产权,进行“扩权”;然后“以民主抑强权”,实现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主权化,将上述内容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框架,对当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一定的调适和改革,建构知识私权与公共利益相对平衡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