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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创业不再只是"高富帅"的事,草根们也有了成为投资人的可能性,每个人都需要具备更多金融常识和风险意识。2014年被认为是中国的"众筹元年",股权众筹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截至目前,市场上涌现出30多家股权众筹平台。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并首次提

  • 标签: 资本市场 创业公司 互联网创业 创业融资 《中国青年》 传统融资方式
  • 简介: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借助网络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人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认购股权者在分享收益的同时,也承担风险。换言之,股权众筹就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股权众筹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一般适用于初创企业,是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从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两类。

  • 标签: 购股权 未来收益 融资模式 承担风险 私募股权 初创企业
  • 简介:私人不法窃听窃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判断上,美国证据排除法是在第四宪法修正案的架构下,采容许说,认为私人取得证据不论合法非法皆无证据排除的效果;德国法界则认为私人违法取证的证据,亦有证据资格,不应排除其使用,仅在极端违反人权案例,才有例外禁止使用。但目前法院可任意对私人窃听窃录取得证据采用不同法理选择判断标准,实际上形同放任法院造法,使人们无法预期法院的判决结果。故应提出一明确的判断标准,即以受侵害人的隐私权实际上受侵害的程度,究竟是否尚在人类核心隐私权范围之内外,判断应不应该排除此种私人所取得证据。

  • 标签: 私人取证 窃听窃录 证据能力
  • 简介: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公司章程而引发的纠纷不少,其中一些纠纷可归结为公司章程的自由与限制问题。公司章程自由彰显了对股权的保护。公司章程的自由肇因于利益。公司章程以自由为依归,对相关主体的利益予以界定和分配。公司章程调整股东利益的基本机制是配置权利和义务,它对股权配置主要采用三种手段:一是界定、分配各种利益;二是协调利益关系;三是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公司章程体现了国家强制与股东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

  • 标签: 公司章程 自由 利益 股权
  • 简介: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增长点。如今,许多民营企业跨出国门,借力公共外交积极开展跨国经营,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一、民营企业跨国经营与公共外交的关系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是指民营企业以国际需求为导向,按照自主决策原则在资源获取、产品生产和销售、市场开发目标的确立等方面,将企业置身于世界市场并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参与国际分工、

  • 标签: 公共外交 企业跨国经营 资源获取 经济发展 开发目标 自身比较优势
  • 简介:【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法针对特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亦施加了竞业禁止义务。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亦未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股东,一般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有股权出让方竞业禁止条款的,应当肯定其效力,但竞业禁止期间应受劳动合同法之竞业禁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限制。

  • 标签: 竞业禁止义务 股权转让合同 效力 劳动合同法 高级管理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
  • 简介: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包括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法律未对私人拼车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做出规定,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将私人拼车行为视为非法营运行为并加以行政处罚。法律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并未做出有效力的解释。笔者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法律规定的"经营"二字进行解释后认为,私人拼车行为不符合非法营运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形式合法性,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形式合法性的私人拼车行为在可预见的期间内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的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能够给社会带来经济价值,兼具实质合法性。在管制放松的背景下,应当承认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规范、鼓励和提倡。

  • 标签: 私人拼车行为 形式合法性 构成要件 实质合法性 成本收益比较
  • 简介:随着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其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然而股权众筹运行所表现出来的特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内的发展受到阻碍,法律在证券范围、公司组织形式、股权转让以及公开发行方面的规定,以及股权众筹现实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均影响了股权众筹运行的法制化进程。因此,股权众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就要分析股权众筹的本质特性,并结合国外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通过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来降低股权众筹运行中的风险;通过完善项目发起人制度与小额发行豁免制度,为股权众筹的证券发行提供发展空间,从而促进股权众筹的发展。

  • 标签: 股权众筹 制度障碍 企业形式 公开发行 信息披露
  • 简介:一、问题之缘起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自由流动性是其固有的属性之一。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各国公司法普遍对这类公司股权的自由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甚至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进一步规制。英国大法官格林曾指出:"股东的正常权利之一就是自由地处理其财产,并向其选择的任何人转让之。"~①美国学者威廉森认为,股权的可转让性与有限责任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它与有限责任一起构成了现代公司制的两大基本特点。~②我

  • 标签: 股权变动 优先购买权 效果论 受让人 可转让性 意思主义
  • 简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我国公司捐赠突破了现金、实物等捐赠方式,出现了股权捐赠。虽然我国法律确认了公司股权捐赠的合法性.但具体的规则设定还不完善。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作为捐赠的客体,结合公司股权捐赠的特征。分析现行法律规则存在的问题,厘清股权捐赠决策主体、捐赠程序、股价评估及非公募基金等有关问题,为公益性股权捐赠提供法律指引.以充分发挥其促进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缓解社会矛盾等利他性功能以及提升公司形象、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的自利性功能。

  • 标签: 股权 公益性股权捐赠 非公募基金 法律规制
  • 简介:他只干过泥瓦匠的活儿,却让村民们住上了宽敞明亮的楼房;他不懂股票,却让村民们人人拥有股份,家家笑逐颜开;他开过废品收购站、经营过饭店,当过"三位一体"的村值班主任,深谙老百姓的喜怒哀乐。他曾抱住一位因想不开而打算跳楼的老人说:"叔,要跳我陪你一起跳!"老人推开了他说:"支书,咱村发展得这么好,可全靠你呀,这事儿不能让你陪着啊!"——他,就是通辽市科尔沁区大刘屯社区党支部书记梁成贵。

  • 标签: 党支部书记 值班主任 废品收购站 利润分成 村风 村党支部
  • 简介:本文从全球现代性的视角探讨了当今高等教育面,临的跨国化挑战,认为这一挑战为高校制度和思想的重塑施加了压力。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大学在知识生产和教育上进行组织重构。本文探讨了由高等教育跨国转型引发的社会问题,认为跨国化可以进一步克服以欧洲为中心的认识论和文化狭隘主义,然而,不考虑社会、政治及知识的影响而盲目推进跨国化,会陷入意识形态模糊不清的泥潭。此外,跨国化也迫使高校改变教育内容和知识生产的实践,这会违背现代大学履行公共义务的基本前提,即追求批判性脑力劳动和关注地方性问题。

  • 标签: 跨国化 大学 全球现代性 当代高等教育 变革
  • 简介:国内改革红利开始释放,全球经济走向复苏,但浙江经济却面临发展瓶颈,我省民营企业如何把握住当前重大战略机遇,在国际并购市场上把握主动权,笔者从产业法治的角度提出破局建议。

  • 标签: 民营企业 跨国并购 产业法治 建议
  • 简介:相较各种代驾种类,私人有偿代驾具有个体性、随意性、难控性等特点。该种代驾类型是产生事故赔偿问题的主要群体。私人有偿代驾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范畴,应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与保险救济。公安交管部门应建议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完善代驾行业法律法规、市场管理;定期举行专项交通整治活动及相关业务学习;多媒体、多渠道开展专题宣传教育工作。

  • 标签: 私人有偿代驾 交通事故 法律关系 保险
  • 简介:矿业权转让是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而矿业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实现矿业权的转让,给矿业市场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对于这一行为的认定,有利于指导我国矿业市场的司法实践,推动矿业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 标签: 矿业权转让 矿业公司 股权转让
  • 简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是一价值问题。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评价,既要讲究方法即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分析,又要考虑贯彻法律体系的衡平性、协调性。任何司法裁判,必须充分考虑维护法制秩序的使命,重视效力判定结论之于法律制度体系的兼容性。这是司法裁判的生命线和灵魂。

  • 标签: 法律行为 股权变动 效力认定
  • 简介:加拿大蒙特利尔地区贩毒网络经历了为期两年的刑事侦查,侦查活动破格地采取了“扣押但不逮捕”的策略:虽然在此期间共有11批毒品被警方扣押,直到侦查的最后阶段才对成员实施逮捕。该案例是研究犯罪网络在受到监控和打击时呈现变化的稀有样本。通过对侦查中截取到的电子通讯记录的编纂,贩毒网络得以复原。贩毒网络的通讯的变化说明贩毒网络的核心和关键连接点是多变而非静止,财产受到了极大限制。进而揭示出在遇到密集的执法活动时,犯罪网络是如何涣散并重组的。犯罪网络具有灵活性。这种灵活性特点也许可以揭示为什么采用密集管控手段容易失灵。

  • 标签: 犯罪网络 社会网络分析 毒品走私 执法 关键连接点
  • 简介: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也使得股权众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势必会阻滞甚至扼杀该种金融创新方式。我们一方面应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应当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股权众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当然,对于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股权众筹 擅自发行股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规制
  • 简介:《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规定,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之新一轮省思。在隐名出资场合不仅存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还有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公司法解释(三)》的破局尝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反映出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反思股权本质,理顺股权当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建构股权利益分离机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思,将有可能寻求更为理性的破局之道,也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品格。

  • 标签: 实际出资人 股东资格 人身利益 财产利益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