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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个结果
  • 简介:<正>一、关于德国历史上的三种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诉讼程序"和"职权诉讼程序",我们并不陌生。就其认识主要来自两个领域:一是,这两个程序所处的各自内国刑事诉讼法之研究。[1]二是,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中刑事诉讼程序之比较讨论。[2]除了这两个领域外,对"当事诉讼程序"和"职权诉讼程序"的探讨,其实还有第三个角度,

  • 标签: 诉讼程序 当事人诉讼 不法行为 证据调查 证据制度 法兰克
  • 简介:诉讼心理是诉讼中不同主体围绕实体利益和程序权益争讼的内心活动和心理表征,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同程度的依附性和对抗性三个显著特征。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强烈的“知情渴望”、熟人社会中的“面子心理”、涉法信访中的tt较真q心理以及未成年犯罪案中的不成熟心理四种形式。对此,我们建议,要坚持充分保障诉讼知情权、统筹诉的利益与诉讼心理、注重程序价值的发挥等原则,积极开展诉讼心理疏导服务。而且,要进一步强化诉讼心理疏导意识.提高诉讼心理疏导能力,并努力健全完善诉讼心理疏导工作机制。

  • 标签: 诉讼心理 以人为本 诉讼心理疏导服务
  • 简介:当事是案件过程的亲历者,是事实认定的最佳信息来源,其陈述助益真实之发现;当事与案件结果具有最密切的利害关系,是最差的证人,其陈述阻碍真实之发现。鉴于当事对案件真实发现正反两面之功效,向来以正确而慎重裁判之达成为目的诉讼程序,将当事询问规定为补充性证据,并居于证据种类排序的末位。而在以简易、迅速而经济裁定之达成为目的之行为保全程序中,首先询问当事既能契合程序固有的快速解决机制,又可以满足被申请人甚至案外人之程序保障,使得法官尽早掌握案件要点。因此,取消当事询问之补充性地位,并置于证据种类排序的首位更符合诉讼目的。

  • 标签: 当事人询问 行为保全 及时性
  • 简介:<正>非正当当事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学的难点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非正当当事应当怎样处理,学界远未达成一致。有观点反对法院依职权对非正当当事进行变更;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在借鉴、吸收国内外观点的基础上,修正原有的更换非正当当事的方式,由原有的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更换当事改为由"当事意思自治"来决定是否更换当事,尊重当事的处分权,对法院的职权做出限制;还有观点认为应继续采用原有

  • 标签: 当事人主义诉讼 更换当事人 处理模式 诉讼要件 驳回起诉 诉讼行为
  • 简介: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当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民事诉讼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不断的进行修订和完善,旨在更好的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标签: 民事诉讼 诉讼权利 诉讼程序 权利保障
  • 简介:<正>当事意思表示应受法律约束。笔者认为,张某病危以口头遗嘱方式更改其公证遗嘱的行为无效,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基金会不能讨要这笔捐赠款。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不及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不同形式订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

  • 标签: 口头遗嘱 法律约束 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 受赠人 赠与人
  • 简介: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以及对方当事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 标签: 仲裁员 仲裁当事人 法律关系
  • 简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特别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律,是在立法层面上的一项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对该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既应不违背具体规定,又可发挥能动作用,予以灵活处理。同时,着重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在对该制度执行中可能及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研判,且试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于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 标签: 刑事和解 理解适用 问题 对策
  • 简介:公诉案件的当事和解程序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从游击队转化为正规军。这种刑事和解既具有惩罚与恢复的双重功能,又包含私了和公断的互动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效果都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私了的社会文化、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宽严相济”政策、“先民后刑”的处理机制等都在新法之中有所体现,而既没有具体的和解程序,又没有明确处理后果,更没有监督控制程序的“当事和解”程序最终可能成为一个需要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酌定不起诉制度、简易程序、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自诉案件的和解等程序来填补的“空壳”。

  • 标签: 公诉案件 刑事和解 “宽严相济”
  • 简介:<正>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只是在自诉案件中存在着当事和解,公诉案件中不存在当事和解的法律空间。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试验,对特定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进行探索。学术界对刑事和解的研究较为活跃,不仅借鉴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对实践中的创新进行理论论证,同时也研究了实践中的一些乱象并提出应对建议。我国2012年对刑诉法进行修改,构建了公诉案件中的当事

  • 标签: 公诉案件 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 公安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修改 恢复性司法
  • 简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规范、完善、细化告知程序,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使一切可向诉讼当事公开的程序及实体信息得以传递并真切落实,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充分行使其权利。目前,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告知程序的规定相对简单并存在一定缺陷,司法实践中未予告知、难以告知、迟滞告知和敷衍告知等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亟需对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告知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 标签: 检务公开 知情权 诉讼信息 告知程序 诉讼当事人 诉讼关照义务
  • 简介:在民事纠纷解决的合意形成机制中,存在着某些相互矛盾的现象,造成合意的方法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理想与现实相互脱节的情形。对此,与其在理论上各执一词,不如从当事的角度观察,可能会得出更加符合实际的结论。其中,自愿与强制是一对客观存在的矛盾体,它们既互相排斥,又彼此依存;合意动机的不同,会影响当事对于合意的态度和合意的效果;事实与责任在客观上构成了合意的形成基础;而在合意与决定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界限。

  • 标签: 民事纠纷 纠纷解决 合意 正当性
  • 简介:通过西南地区D县的调查发现,当事接受调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当事自身的原因和其他调解参与者的影响,又有强制性因素的影响,还有调解的空间性及技巧等,这些因素都成为促使当事接受调解的主要原因。明确当事接受调解的主要原因,不仅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清楚地认识到调解的作用,同时也能让我们更进一步反思调解,从而构建一个更为良好健全的法院调解运行机制。

  • 标签: 法院调解 当事人 原因
  • 简介:通常之观点多认为“当事的陈述”是一种证明力较低的证据,需要修改现行立法以完善相应制度,但这不只是立法调整的问题。透过对H法院若干离婚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我们发现这类证据恰处在诉讼证据的中心,但却是迷乱、散杂的。法院没有很好把握这类证据的运行,过多运用了其自由裁量权。当事亦未能以一种法律所期望的理想状态行事,而是以一种“弱者的武器”的姿态运用该类证据。原因既在于生活逻辑与法律逻辑的极大差异,也在于立法、司法于结构和理念上的根本缺陷。除了重视社会域与法律域之间的沟通外,更重要的还是要赋予个体与公权对话的能力。

  • 标签: 基层法院 离婚案件 裁判文书 当事人的陈述 诉讼证据 “弱者的武器”
  • 简介:我国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时有着较大的功能预期,虽然新《刑诉法》出台后,该制度正式入法,但司法实践效果参差不齐,由于一些基本问题的不清晰,甚至出现一些偏差。合适成年相对于法定代理是一个范畴更广的概念,合适成年是独立的、合适的、积极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实践中应保障合适成年与未成年的前期沟通,合适成年应以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为己任,敢于发声监督,其职责不宜延伸至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阶段。

  • 标签: 合适成年人 概念范畴 角色定位 职责
  • 简介:国家教唆特指诱发犯意型的诱惑侦查,其因具有违法性而被世界各国禁止。对于被教唆诉讼救济,目前已发展出减刑说、无罪说、证据排除说和不起诉说,但救济效果均不理想。遏制国家教唆的最佳途径应是釜底抽薪,对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禁止。这就需要引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将诉讼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刑事诉讼理解为一个包括刑事追诉、实体形成和程序的三面构造,充分重视刑事追诉面向的特殊意义。此外,还应从诉讼法角度对国家刑罚权进行全新理解。国家教唆构成诉讼条件的欠缺,国家没有刑罚权,不得对被教唆发动或维持刑事追诉。具体到诉讼实践中,在不同阶段应以特定的方式终止刑事诉讼

  • 标签: 国家教唆 诉讼救济 诉讼条件 刑事追诉 刑罚权
  •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在党的领导下,以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引领,

  • 标签: 改革开放 当代中国 关键抉择 中国命运 《决定》精神 中共中央
  • 简介: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新增第三撤销诉讼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有可能为制度运行造成一些困难。本文就第三撤销诉讼制度的适格当事、诉的利益、审理程序、判决效力以及与周边类似制度之间的适用关系等诸多问题,采解释论的立场进行阐述,并就相关制度之配套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 标签: 第三人撤销诉讼 适格当事人 诉之利益 审理程序 判决效力
  • 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即: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四个"决不允许",无一不折射出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抱怨与不满,其中内涵极其丰富,涉及司法领域中的许多重要方面。

  • 标签: 中心意思 政法工作会议 人民群众 受案范围 诉讼标的 诉讼权利
  • 简介:与我国民事诉讼不同,德国民事诉讼法至今未确立第三撤销判决制度。通过既判力主体相对性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内"和"执行外"救济措施以及另行起诉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案外第三权益保障体系,因此德国并没有引入第三撤销判决制度的强烈愿望。不仅如此,第三撤销判决制度虽然在第三保护方面有积极效果,却对民事诉讼既判力体系、法律安定性及司法权威有明显破坏作用。分析与总结德国民事诉讼法在案外第三权益保护方面的做法,也从另一个角度有助于我国第三撤销判决制度的科学定位与正确实施。

  • 标签: 第三人撤销判决 虚假诉讼 既判力主体相对性 第三人异议之诉 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