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概念,具有实在性和建构性。我国刑法理论界所主张的风险刑法,关注实在性的风险,据此论证应当承认过失危险犯,进而认为污染环境罪是过失危险犯,并不妥当。不能从社会学的"风险社会"推导出刑法学的"风险刑法"。从"风险刑法"概念推出"过失危险犯",也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传统刑法并不否认抽象危险犯,但这与风险刑法无关。抽象危险犯作为"行为本身的危险",尽管在司法中不需要判断者积极判断,但并非不要任何判断。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的危险犯,不是过失犯罪。
简介:《刑法》第23条第2款所规定的未遂犯处罚范围过于宽泛,既未明确列举何种未遂犯具有可罚性,也未提供未遂犯应予处罚的评价标准,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未遂犯的处罚较为混乱,并且该问题在我国学界也未引起重视。解决未遂犯处罚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关键在于修改立法模式,即以列举型立法模式将应受刑罚处罚的未遂犯明文规定于刑法分则之中。在衡量何种未遂犯值得刑罚处罚时,既要考虑个罪保护法益的高低,又要兼顾个罪一般预防必要性的大小;既要借鉴国外关于未遂犯处罚的立法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以回应社会需求。
过失危险犯之否定--以风险社会、风险刑法和污染环境罪为例
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的立法困境与应然选择--以比较法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