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确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普陀区看守所近年来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并不断探索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方法,确立了“寓管于教,寓教于管”的司法保护模式。去年以来,该所以此模式积极实施对在押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一、以“四种现象”为析点,创造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条件为了有效地实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普陀区看守所在工作中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规范程序,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调查研究入手,到个案的分析、汇总,对个体个性特征的判断、把握,对“症”下药等等。这一程序有助于我们认识未成年人
简介:汉代刘向所著《说苑·至公篇》记载一则小故事,说的是春秋楚成王时期,楚国的令尹子文曾三仕三已,然而他每次都是仕无喜色,已无愠色,所以向来很少称赞别人的孔子赞许他为“忠矣”。 有一次令尹子文家族有一人犯法,廷理依法将其拘捕起来。但后来听说此人是令尹的族长,就立即把他放了。子文听说此事后,把廷理召来责备道:“国家设置廷理之职,是为了让其主持纠察触犯王令和惩办违犯法律的人。正直的官吏执法,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不能曲解法令,要坚持原则,不能屈服于权势。今天你抛弃法律,违背王令,宽纵犯法的人,这是为理不正,怀心不公啊!此人犯法,为什么不依法惩处呢?难道是我有意徇私,要你袒护吗?我身居高官,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