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清王朝,尽管有过励精图治的蓬勃发展阶段,但降至乾隆中期,随着政治相对稳定和经济某种程度的繁荣,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逐渐倦勤政务,骄侈淫佚之风日炽,吏治渐趋腐败。乾隆前期,皇帝虽然对贪官墨吏严加惩处,但是贪污之风却刹不住,到了乾隆后期反而愈演愈烈,大案接连出现。乾隆后期,最大的集团贪污案,是以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为首的侵吞“监粮”案。甘肃旧例,百姓可以输豆麦捐国子监生。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这一旧例被革除。三十九年(1773年)陕甘总督勒尔谨因甘肃地瘠民贫,户无粮储又时有灾荒,向朝廷请求恢复捐监旧例,筹粮备赈。乾隆批准勒尔谨奏请,特调浙江布政使王亶望改任甘肃布政使,主持收粮捐监工作。王望是原江苏巡抚王师的儿子。他以举人捐纳知县,历官至浙江布政使。王亶望赴任甘肃仅半年,于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月就向皇帝报告,收捐19017名,得豆麦827500余石。这巨额粮食,引起乾隆怀疑,发“四不可解”谕诘问勒尔谨:一、甘肃民多艰窘,安得有近2万人捐监?二、民食尚且不敷,又安得这么多粮食捐监?三、捐监粮多达82万,经久必陈腐,又将安用?四、即使每年借给民间,何不留于闾阎,听其自为流转?勒尔谨回奏,甘省报捐监者,多系外省商民。安西、肃州系新疆新辟门户,商民必?
简介:摘要党的十八后,国家厉行反腐倡廉并重拳出击,许多“老虎”、“苍蝇”纷纷落马,一大批贪污受贿高官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贪污贿赂犯罪是现实生活中高发、频发的一类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却频频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基于此种现象,笔者认为,应当迅速制定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规范,不同的案件区别量刑,避免选择性司法,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力度,实现公平正义。本文首先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规范缺位入手,提出由于量刑规范缺位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建立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规范的意义,其次分析了影响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情节,最后根据量刑实施细则提出如何完善贪污贿赂犯罪重点罪名量刑规范的建议。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立法机关仅将其配套于贪污受贿犯罪,这是顺应时代发展的结果。它首次出现便引发极大的争论,同时推动了我国死刑改革之路向前推进。立法明确规定其适用对象是实施了极其严重的贪污腐败犯罪的犯罪人。在实践中,法官面对具体案件时,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终身监禁的时间效力问题。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在惩治腐败、促进死刑改革和彰显刑罚功能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同时因为在我国是首次出现,各界对其认识不够,导致在实践运用中也有些许瑕疵,所以如何对其加以完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