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论文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为环境保护诉讼工作提供了新的诉讼方向,由于环境司法为指导实践,司法机关不得不以“司法解释”名义制定大量具体规则,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实际运行的主要依据。尽管就实际而言,这些基于实践问题逼迫司法能动性创造的规则多数正确、合理,但师出无名,无法可依,因为其中的诸多内容显然已超越对传统诉讼规则的解释的范畴而不如立法之禁地。法官依赖于具体详细的司法解释,而在法律层面本就缺乏相关规定的公益诉讼来讲,情况更是普遍,所以法官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时能否守住其最后防线的作用不言而喻。并且大量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法律层面加快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很有必要。
简介:内容摘要 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G市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实践便是最好的例证。本文以G市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为例,对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正当性进行分析,针对办案实践中存在的“公益”界定难、检察监督必要性和可行性不足、法定领域与新领域办案冲突和配套机制建设不完善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助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