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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个结果
  • 简介:摘要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量井喷般迸发,随着信息的高速流通,作案手段一时间也花样翻新,这给刑事司法事务带来了实践中的困境。笔者以未成年少女打赏主播25万案件为例,分析民法中占有与刑法中占有界限,进而找出本案被害人,并对盗窃和诈骗的行为结构进行分析,以期找出两者的区别,最后通过对案件的评析得出主播构成盗窃且公安机关应予立案的结论。

  • 标签: 盗窃罪 诈骗罪 占有
  • 简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及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 标签: 森林资源 资产评估
  • 简介:摘要森林培育是植树造林的一种技术支撑。目前,林木育种的技术种类越来越多,相应树种的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造林工作得到了技术的支持。通过森林培育,可以根据该地区的气候、地理、地形特征选择合适的树种,在林木种植中可以获得良好的造林效果,为林业机械的建设提供质量保证。使林业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和开展。

  • 标签: 强化 林木育种 支撑林业 工程建设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化进程正在不断的加快,这就对我国居住环境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良好的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加强现代林业建设是治理环境的重要举措,所以现阶段我国要将出发点和核心任务放在现代林业建设上,注重林木良种工作。本文主要以我国某一乡镇为例,对实施林木良种的具体措施进行探讨,希望为相关人士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 标签: 现代林业建设 林木良种工程 病虫害
  • 简介:摘要杉木是属柏目,柏科乔木,具有良好的经济价值和药用价值,对其造林展开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试验,对不同造林密度下,杉木的生长效果展开了介绍,分析了不同造林密度对杉木生长的影响。

  • 标签: 杉木 造林密度 林木生长 影响
  • 简介:摘要近日热播影片《我不是药神》引起热议,影片中程勇帮助境内患者与境外药企沟通并购买、转卖仿制药,最后因销售假药入狱。程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国法律并侵犯了药品监管秩序,但确实给患者提供了有效帮助,其主要的动机是为了延续患者生命。本文将对影片中程勇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探究其是否符合销售假药的入标准,并探讨该入标准的合理性。

  • 标签: 进口药品 销售假药罪 海外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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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常发生,环境监管失职问题因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增加了环境监管失职,这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本在罪状表述、法定刑设置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效果。文章旨在对本的不足之处做出理论上的探讨,使其能在立法上得以完善。

  • 标签: 环境监管失职罪 犯罪构成 入罪 量刑
  • 简介: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文历史的逐步推进,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得到了改善和进步。在这种大背景下,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兴盛,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应运而生,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一些商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国家未允许的商品,在超越这种经营范围的情况下牟取暴利。因而在取消“投机倒把”的基础上设立了非法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猖獗的非法经营户,使市场得到了整顿的机会。然而,对于1997年刑法新增条文非法经营的深层剖析来看,其中还是有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在不断进步中摸索弥补不足的对策。

  • 标签: 投机倒把 非法经营 口袋罪 司法机关 立法
  • 简介: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虚假诉讼。在虚假诉讼行为入之前,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应当认定为何,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但都有失偏颇,而虚假诉讼的新设解决了这一问题。在本的构成问题上,依据本条文的规定并结合立法目的来分析,本所规定的“捏造的事实”必须是凭空捏造并不存在的法律事实。本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正常的司法秩序。在本的实践适用中,要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正确鉴别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可以入

  • 标签: 虚假诉讼罪 捏造的事实 民事诉权 单一客体
  • 简介:代替考试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代替考试往往是以共犯的形式出现,除了替考者和被替考者构成共同犯罪之外,针对监考人员明知是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不予揭发的行为,应当构成片面的帮助犯;针对家长或者监护人帮助考生积极寻找替考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代替考试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考生同意或者教唆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应直接认定为代替考试的正犯行为;其他在代替考试中发挥作用的中间人,应区分其在代替考试中发挥的作用,依次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的教唆犯或者仅给予行政处罚。

  • 标签: 代替考试罪 片面的帮助犯 间接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 简介: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虚假诉讼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之可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该有效解决虚假诉讼纠纷,但在实践认定中产生较多分歧。深入解读该的概念、罪状、犯罪停止形态等内容能为准确适用该提供理论支持,同时,立法、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来完善罪名解释与司法审判制度。

  • 标签: 虚假诉讼 构成要件 犯罪形态
  • 简介:发生于1924年到1927年的国民大革命,革命主体从精英转向了平民,人民群众被广泛发动起来,出现人人竞谈“革命”、动辄“反革命”的奇观。武汉国民政府借此出台了《反革命条例》,将“反革命”的打击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打击范围的无限扩大,不仅买办阶层,甚至参加商会组织的商人上层群体也被列入革命对象,此举引发20年代末期的商会存废之争。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国民党在中国执政地位的确立,这场争斗才渐告结束。在中国20世纪20年代这一大破大立的革命语境下,动荡的社会破坏了原有的政治结构,“反革命”即是在原有法律破坏的情形下出台并实施的。随着政局的稳定,国家由破坏转为建设,这一模糊化的“反革命”罪名才逐渐消失。

  • 标签: 国民革命 反革命罪 大买办 大资产阶级
  •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不法原因给付对侵占的影响研究,基本停留在介绍德日判例和理论的层面上,引进的理论存在逻辑矛盾和论证不足等缺陷;司法实践中更是过度考虑形势政策,陷入了恣意性、靠整体感官评价去判案的危险境地。提倡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是更加有涵摄力的"法律——经济财产说",能克服所有权说和占有说等缺陷。以"法律——经济财产说"为基础,从教义学的角度来看,侵吞不法原因给付依然侵害了法益,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要件,原则上成立侵占

  • 标签: 不法原因给付 侵占罪 法律—经济财产说 法益 他人财物
  • 简介: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修改为污染环境,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的犯罪形态在理论上失去了定型性。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以及准抽象危险犯等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基于立法对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选择和对环境法益的独立保护,将污染环境的犯罪形态定型为实害犯,既合乎刑法规范,也能够避免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及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下行为犯、危险犯等犯罪类型的解读,对环境法益的保护不足或者对人类法益保护目的的过度无视。因此,实害犯的定论是对污染环境罪犯罪形态的理性解读。

  • 标签: 污染环境罪 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法益 实害犯
  • 简介:我国刑法中将侵占遗忘物纳入犯罪,而遗忘物该如何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是何种关系,刑法界存在着重大分歧,且严重阻碍了侵占的司法实践。通过国内外刑法及民法上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可知,在刑法上侵占遗忘物和侵占遗失物不能等同。刑法上遗忘物的认定不能以权利人对财物的控制程度和失控后所处的状态为标准,而应以拾得人违反其特定的从业要求和生活期待为评判关键。

  • 标签: 侵占罪 遗忘物 遗失物
  • 简介:台湾地区将水污染解释为因人为活动,排出各种有害物质,且过量介入各种水体而损害相关权益的公害现象,因而水污染环境公害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存在个人的受到损害为处罚根据,而是视之为公共危险的类型,强调的是对环境生态法益保护。台湾地区对于水污染犯罪的制裁方式,采用的是增修“刑法”中的公共危险,但仍以附属刑法的模式将行政刑罚规定于个别环境行政法中。大陆地区水污染刑事宜采取基本刑法与附属刑法并列模式,明确环境生态法益为犯罪客体,并以危险犯的模式规制水资源污染行为,同时适当加重刑罚的力度。

  • 标签: 台湾地区 水污染 犯罪 借鉴
  • 简介:合同诈骗在司法领域中的泛化态势,严重制约了当下我国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学界有必要在理念与方法层面对其限缩适用展开思考。具体而言,在理念层面上,着重分析"利用合同"这一特殊要素所独具的司法意义,从而使其限缩适用具备理念上的可能性;在方法层面上,一方面运用被害人教义学理论在被害人具有"自我保护可能性"而怠于自我保护时限缩刑罚圈,另一方面借助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理论在前置法足以遏制经济失范行为时排除刑法的介入,从而使其限缩适用在刑法方法上得以展开。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限缩适用 被害人教义学 犯罪的二次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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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导致《刑法》第158条、第159条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从审判实践中解决了这一困境。但在理论界,关于此行为的“罪与非”的争论仍在持续。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制的改变,发起人或股东的出资责任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在此之下,《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已无适用的余地,因此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此类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 标签: 认缴制 资本三罪 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