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份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简介:目前,金融危机仍在亚洲肆虐,一切已经显露出的信息仍然不是完整的,一个起码的判断是,对东亚金融危机进行实证分析的时机还不成熟,还需要耐心地等待这场危机的最终结果。而问题的关键则是,这场危机为什么会在东亚发生?它与东亚经济发展模式是否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它是否会影响东亚社会进一步的经济增长信念?在国际经济格局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东亚经济发展是否更加深入地融人了一个已经高度一体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之中?本文无意于对东亚金融危机过程中的外汇市场和股票市场分析,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是,东亚金融危机是否与经济发展模式高度相关。一.金融危机与东亚经济发展模式的反思几年前,“东亚奇迹”论几乎主导了国际社会对东亚经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