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共同构成了全面的国际人权标准。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侧重规定个人在公共生活方面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为每一个独立、平等、健全的人类社会成员提供了基本自由的指南。本文介绍了该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内涵、人权价值理念,以及主要权利所涵盖的内容和国际社会对公约的签署与批准情况。本文还梳理了中国政府签署、加入该公约的进程,从宪法法理的层面对促进我国尽快批准该公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简介:公民是西方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公民的权利问题是与公民同步产生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一类保护个人的自由免遭政府与私人组织的侵犯、保证个人参与国家活动的公民与政治生活不受歧视与限制的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国际人权的原始与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组成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部分,属于三代人权理论中的第一代人权,并且属于消极与积极权利理论中的消极权利,它主要强调国家权力的不干预、不介入,制约政府权力,通过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适当配置,使之起到限制、遏制权力泛滥的作用。此外,它还事关个人人格完整,保障个人权利,并最终实现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我国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最终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普通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比较完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体系。由于传统与现实需求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体现出了自身独特的品格,包括历史性、集体取向性、政府主导性、国际接轨性,并在全球化的背景中不断地与国际人权公约进行调适。
简介:作为社会身份和政治资格的人权在儒家“孔仁孟义”的思想体系中被表达为“內圣外王”之道,其在“修齐治平”的实现程序之中又以“公私之辨”和“义利之辨”标志出政治伦理原则和“以德限权”的社会治理特色。儒家以“公权利”揭示人的自然权利,以其公平性和自然性引申为人的道德权利;再以道德权利为基础推演出人的政治权利,而“私权力”则仅为政治权利的异化形式,其极端化的结果就是“以权谋私”,后者因其“侵害公权利”的实质。儒家的人提倡以“道德权利”加以限制,故称为“德治”。儒家的道德权利与政治权利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思想和制度传统,而且其思想特色通过“为人民服务”、“改革开放”、“三个代表”和“三为”等原则亦被创造性地运用于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治国理政事业之中。
简介:中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又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又译《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事业建设和参与国际人权领域合作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公约的基本内容《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继《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通过的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三个文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组成部分之一。它首次在世界范围内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这个公约在
简介:<正>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参加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附加刑,但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备如下特征:第一,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性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原来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定政治权利为内容。外国刑法有称之为名誉刑或能力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国家、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以及各项政治自由如亩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这些权利都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依法享有的,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下述权利:①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