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已经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依据的情况下,法院所审查的主要对象仍是原行政行为,但并非原行政行为的初始状态,而是经过复议决定修正的原行政行为。这一审查思路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原则"或"原处分主义"。统一性原则将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并统一到原行政行为,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原处分主义的精神以及复议程序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和争议解决程序的功能特点,更加符合复议程序的制度定位。这一调整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以及行政审判标准均产生重要的影响。
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简介:在审判台前,被告满身血污,一脸愁苦,原告手提皮鞭情绪激扬。“主啊!你告诉人们要爱你的邻舍还要爱你的仇敌,他却从来不爱我。我不遗余力地向他解释你的教义,督促他身体力行,谁知他任凭我耳提面命再三训诫,总是愚顽不化,把你的话当耳旁风。“你说:有人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这么简单的事我跟他讲过多次,别说在我要他里衣时把外衣也一并送过来,就连那脏兮兮的内衣也死抱住不放,一点也不顾邻里间的友情与和气。“你说,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可他,我不过在他右脸上轻轻拍了拍他不但不把左脸也转过来,而且朝我吐唾沫,还趁我不注意踢我两脚。你说这种不讲情面、不遵你教诲且愚顽不化的人我该不该替你教训教
简介:此案看来很简单……一个秋天的晚上,六十二岁的放债者,在家里被一个二十八岁的年轻人敲扁了脑壳致死。凶手偷了一只银箱逃掉了。银箱里有二十二张债据。凶手从中偷走五张后,把银箱丢在附近的池塘里。被谋杀的放债者住在东京西郊一幢房子里,当时那里几乎一半是农田。
简介:甲、乙、丙3人合伙开了个商店,由主管部门A服务公司帮助领了营业执照,因经营不善及地理位置不佳,导致亏损,欠B单位3万元。后甲决定退出合伙,乙、丙也同意,B向他们3人要款,商店无余资,甲与B商议由甲先偿还2万元,B以后不得再向甲要款,乙、丙也同意。甲退伙后,乙、丙两人经营,仍亏损,遂歇业,尚欠B单位1万元难以偿还。B于是告到法院,要甲、乙、丙3人及A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欠款1万元以及适当的利息。针对此案,双方的代理人争执的焦点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一、甲与B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换句话说,甲是否应列为被告?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不应列为被告,理由是:①甲在退出合伙时。得到乙、丙两人的同意,且在财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