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CD)中供者评估和器官功能维护的方法及效果。方法回顾性分析2015年1月至2019年5月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民医院进行DCD器官捐赠的47例供者临床资料。其中男35例,女12例;年龄19~64岁,中位年龄35岁。供者或其家属均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符合医学伦理学规定。对供者全身状况严格充分评估,使用辅助控制通气维持呼吸功能稳定,维持循环功能和内环境稳定。采用经腹主动脉和门静脉联合灌注及多器官联合切取方式获取供肝和供肾。器官采用静态冷冻保存法保存。观察供者器官维护和利用情况。结果23例伴高钠血症供者采用持续血液透析,5例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应用大剂量升压药物维持血压。2例因术前Scr水平较高行持续性肾替代治疗。42例使用过至少一种血管活性药物。47例DCD供者均成功实施器官捐献,共获取47个肝脏和94个肾脏,并成功用于肝移植44例(弃用3例),肾移植92例(弃用1例共2个肾脏)。移植后的肝脏及肾脏功能恢复良好,未发生原发性移植物无功能。结论充分评估DCD供者全身情况,采取有效的器官功能维护,使多器官供者生理状况处于最佳平衡状态,有利于提高器官捐献率和器官质量。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公民逝世后潜在器官供者捐献器官的影响因素。方法随机选择XX市的798例居民作为调查对象,其中本地常住人口612名,外地来XX市人口176名,按照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受教育程度和出生地将798名调查对象进行分组,使用器官捐献量表、死亡态度量表和家庭讨论意愿量表,对不同调查对象进行分组测评,比较调查对象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基线资料对捐献意愿的影响。结果男女被调查对象的器官捐献量表和家庭讨论意愿量表无显著差异,组间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大学以上学历者器官捐献量表和家庭讨论意愿量表评分高于大学以下学历者,组间比较差异显著(P<0.05)。来自农村地区被调查者器官捐献意愿低于城镇被调查者,组间比较差异显著(P<0.05)。结论公民器官捐献意愿受教育程度和成长环境影响较大,本文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及成长于城镇被调查者的器官捐献意愿更高。。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高龄器官捐献供体肝移植的临床效果。方法回顾分析2018年1月—2020年11月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普外科中心行肝移植患者共346例临床数据,筛选后分为供者年龄60~70岁的高龄组30例及供者年龄<60岁的非高龄供体组60例。受者观察指标为:手术时间、无肝期时间、手术出血。预后指标为:术后ICU停留时间,住院时间,原发性移植物无功能(PNF),移植物功能延迟恢复(DGF)及住院病死率。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Mean±SD)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不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以M(范围)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Mann-Whitney U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或Fisher′s精确检验分析。结果高龄组手术时间、无肝期时间、手术出血量分别为(444.33±72.44) min、56.0(30~170) min、1 922.1(400~9 000) mL,非高龄组分别为(460.88±91.32) min、58.45(35~140) min、1 885.8(400~12 000) mL,两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预后指标中,高龄组ICU停留时间、住院时间及住院病死率分别为4.9(2~21) d、20.4(3~40) d、10%,非高龄组分别为5.3(1~32) d、22.1(3~61) d、10%,两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均未发生PNF,但高龄组术后DGF发病率为13.33%(4/30),非高龄组为1.67%(1/60),两组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严格的供体术前评估及准确的受体选择下,60~70岁高龄供体用于肝移植,可取得与非高龄供体相似的近期疗效,但远期效果尚需进一步观察。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人格类型与器官捐献工作能力的相关性,为今后器官捐献协调员(以下简称协协调员)招聘、业务培训及管理提供新的思路。方法通过向全国18个省份25家器官获取组织(OPO)网络发送调查问卷收集相关资料,所有调查问卷均通过微信平台收回,调查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从事协调员工作的年限、年平均器官捐献案例数量和迈尔斯-布里格斯类型指标(MBTI)量表。结果最终回收来自全国15个省份17家OPO共计167名协调员的有效调查问卷。MBTI量表结果显示:E-I维度中,总体偏好外向型(129/167,77.2%);S-N维度中,总体偏好感觉型(153/167,91.6%);T-F维度中,总体偏好情感型(112/167,67.1%);J-P维度中,总体偏好判断型(121/167,72.5%)。工作年限为1~2年与>5年的协调员在E-I维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594,P<0.05)。年平均器官捐献案例数量≤10例和11~20例的两组协调员与年平均器官捐献案例数量>30例的协调员在J-P维度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χ2=9.470和12.376,P均<0.05)。共出现13种人格类型,排名前9位的人格类型共计159人(占总调查人数的95.2%),依次为:ESFJ(68例,40.7%),ESTJ(22例,13.2%),ESFP(22例,13.2%),ISTJ(15例,9.0%),ISFJ(8例,4.8%),ESTP(7例,4.2%),ISFP(7例,4.2%),ISTP(5例,3.0%),ENFP(5例,3.0%)。结论外向型性格更适合从事协调员工作,感知型性格对器官捐献案例数量的提高有一定帮助。
简介:编者提按:人体器官的捐献与移植不仅是实证法上,更重要的恐怕还是自然法上以及伦理、道德和文化上的问题.然而,尽管许多问题远未解决,但人体器官的捐献与移植早已经是操作中的事情了.因为,生命的渴望、需求和救助乃是可以超越实证法并且居于自然法首要的根本原则,也是天下众生最容易达成共识的普遍法则.当然,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即有生命的人对无生命的人那种不言自明的绝对支配力量.在我国,由于目前仍然缺少有关的国家立法,加上传统文化对于人体器官移植的内心排斥,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更是一个困扰非常,行之艰难的问题.事实上,如何规范人体器官的捐献与移植,究竟有哪些不可逾越的限制,具体如何来操作,这不仅是法律技术上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能够直接反映特定民族国家文化传统、文明发展水平以及法治程度的观念和制度问题.此处文章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放眼于世界各国,对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一些基本原则作了概括与阐释,较为清楚和全面地反映了此中所涉的文化、伦理和制度定位.窃以为于当今我国有关立法之制定及已然操作之的实践个案均有启发借鉴之意义.因以荐之.
简介:摘要目的初步研究脑死亡供者供肾逆行机械灌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法本研究纳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接受器官捐献供肾移植受者24例,所有的移植物都保存在脉冲灌注保存转运器(LifePort)中。按随机数字表法进行分组,其中12例采用逆行灌注的受者作为逆行灌注组,对应顺行灌注供肾移植受者作为顺行灌注组。比较两组受者术后肾功能、移植肾功能延迟事件发生率。结果对所有受者进行为期1个月的随访。逆行灌注组供肾灌注阻力指数在灌注过程中保持稳定。两组均无原发性移植肾无功能发生;两组移植肾功能延迟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逆行灌注组3例,顺行灌注组2例,P=0.62);两组在术后30 d内的24 h尿量、血肌酐、估计肾小球滤过率、胱抑素C和血尿素氮均相似。逆行灌注组中阻力指数小于0.4的亚组肾功能在数值上优于阻力指数大于0.4的供肾,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结论逆行灌注是一种安全有效的供肾机械灌注方法。
简介:摘要目的探索器官捐献与法医鉴定的协调与实践,阐明并有效化解公众视角中两者之间的概念与矛盾冲突。方法由于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涉及责任认定等事宜,需要法医提供鉴定文书,故使家属对器官捐献产生疑虑,并陷入抉择两难。分析4例因交通事故患者逝世后进行器官捐献的案例。最终导致器官捐献意愿受阻。结果供者临床病历数据资料为法医就原发性、继发性损伤及并发症与死亡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分析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器官捐献和法医鉴定两者之间并不冲突也不矛盾。结论建立有效的供者法医尸检管控策略,完善相关法规与流程,并进一步明确器官获取组织(OPO)及法医工作者在器官捐献及相关案件中的工作范畴与职责,为供者家属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及司法解析,可以有效消除家属对器官捐献的顾虑及排斥,促进我国器官捐献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