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7年3月起开放签字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体系在保护人权领域的最新努力。与以往的多数人权条约一样,《残疾人权利公约》列举了具体权利、构划了报告体制,同时通过任择议定书设计建立一套来文制度。这意味着在国际人权法上又添加了一套体制。虽然从权利保护发展本身看,这一公约的出现丰富了联合国体系的人权保护内容,但是从国际法治的理念上看,它是国际法不成体系的特征的继续与延伸,本质上不仅无益于国际法治的完善,而且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国际法维护人权各个环节的成本。现阶段有必要考虑将包括人权、环境等领域的规范进行编纂,将相应机构进行整合,以推进国际法治的目标。
简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幌子,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当南联盟不屈服其侵害南联盟的国家主权的行为时,就肆意对南联盟狂轰滥炸,这充分暴露了其违反国际法,践踏联合国宪章的罪恶本性。用人权来否定主权,是绝对不能成立的。在国际法上,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也就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国际法不允许一国以任何借口侵害别国的主权。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会任人宰割,成为别国的附庸或殖民地,它的人民就根本谈不上享有人权及其他权利。新中国成立前的百年间,中国人民饱受丧失主权、惨遭列强欺凌之苦,就是明证。美国为首的北约侵略南联盟,在利用人权侵害别国主权上开了一个恶劣的\危险的先例
简介:本文以法理学原理为基点对国际人权的历史沿革、法律界定、运作限度以及美国“人权外交”的理论依据作了全方位的探讨。作者认为,国际人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机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同少数西方国家在国际范围内相互合作、长期斗争的产物,是人权理论与人权实践国际化的产物,是对传统的权利框架的一种突破和发展。国际人权本质上是一个典型的法律的范畴,它依各国国内法和现代国际法的双重结合而存在,且由两者的双重限约而生效。各国国内法和现代国际法的相互协调和双重保障使国际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运作有效的权利形式一基于对美国“人权外交”理论依据的考察,作者认为,“人道主义的干涉”这一国际“例外”主义原则就是美国“人权外交”的理论依据,而这一原则实际上并没有为现代国际法学家们所接受并纳入国际法的正式条文中,所以它不具备国际法的效力和权威。因此,美国“人权外交”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的国际外交实践。
简介:目前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已经非常丰富,然而国际人权保护的状况却仍然不是十分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现行国际人权保护实施机制存在较多弊端,包括: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从而缺乏法律专业性;没有普遍地确立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诉讼地位;报告制度流于形式;没有授予监督机构进行管辖的强制权力;实施机制存在重叠的现象.国际社会应当在今后为解决上述弊端寻找国际法上的理论依据,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便有效地将上述弊端予以消除,从而为国际人权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创造良好的条件.
简介:人权的国际化即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这使得人权保护突破一国的国内法,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加以保护。人权保护的国际化为国家设定更多的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国家一旦成为人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就必须按公约的规定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经济等措施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而国家违反其应当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将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对国际不当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国家就可能因为本国国民的人权保护问题而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人权和主权是国际法的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人权的国际化使得国家主权的让渡变得更加普遍和明显,这也使得国家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会发生一些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