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9
169 个结果
  • 简介:摘要:婚姻登记的档案管理工作事关民众利益,毕竟婚姻证明及相关材料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相对较大,夫妻共同债务偿还、购房等重大事项处理均需要现骨干婚姻材料。在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开放 ,在婚姻方面更加自由,离婚、结婚对人们思想方面的影响逐渐淡化,这也导致婚姻登记变得更加频繁,婚姻档案素材大幅增多,加剧了婚姻档案登记的管理难度。对此,本文在分析婚姻档案登记涵义的基础上,提出新时期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优化策略。

  • 标签: 新时期 婚姻登记 档案管理 涵义 策略
  • 简介:  【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 标签:
  • 简介:【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 标签:
  • 简介:摘要:婚姻是一个家庭的组建基础,对家庭的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知理解和生活方式的变化,部分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新婚姻法对于之前的婚姻法进行了完善修订,但同时也给当前时代下的婚姻现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对新婚姻法的实施所带来的变化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有关完善新婚姻法的思考。

  • 标签: 新婚姻法 婚姻现状 变化
  • 简介: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在《物权法》体系下推动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当前不动产确权、保护及交易管理的重要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实现了对不动产市场领域中一系列违规现象的有效控制,提高了不动产交易的规范性。为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水平,本文将针对如何借助改革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问题展开探讨。

  • 标签: 改革 不动产 登记制度 登记管理
  • 简介:【摘要】本文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项目为例,对影响该项目进度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包括组织、外部环境、技术、政策几个方面,并提出完善项目任务细分机制、实施 PDCA动态循环控制、建立实时报告与分部验收几项措施,力求提高项目进度管理水平,使建设项目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登记窗口 项目进度
  • 简介:摘要:随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逐步实施,通过对腾冲市林权类准备工作的调查,分析总结当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需要改革完善的工资措施和对策,以更好地促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 标签: 林权类 不动产登记 对策
  • 简介:摘要:不动产指的是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它是一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的登记则指不动产的归属人或者不动产变更权利主体的当事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有关登记部门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以此来证明不动产的归属权和变更权。在现代社会当中不动产的范畴虽然比较宽泛,但是房产是当前关注度最高,也是最为热门的不动产。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管理 房地产
  • 简介:摘要: 不动产指的是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它是一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的登记则指不动产的归属人或者不动产变更权利主体的当事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有关登记部门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以此来证明不动产的归属权和变更权。在现代社会当中不动产的范畴虽然比较宽泛,但是房产是当前关注度最高,也是最为热门的不动产。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管理 房地产
  • 简介:摘要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使得我国的家事审判向着新的方向演化,其中财产的归属、双方债务分担、遗产继承等问题占据了家事审判事件中的较大比例。为了能够保障无效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文中对于无效婚姻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给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以供参考、借鉴。

  • 标签: 无效婚姻 财产纠纷 问题 探析
  • 简介:摘要: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模式,造成了不同模式下各个效力的不同,引发了颇多争议。因此,对该项制度的设计需进一步修正,统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和公信力,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改革,以此来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促进财产的流转与经济的发展。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常见问题 措施
  • 简介:摘 要:当前农村不动产物权登记情况令人担忧,农村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相关法律不健全、登记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导致农村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在具体的开展环节中,出现很多阻碍性因素,作为相关的管理者难以第一时间察觉农村不动产物权发展的具体问题,这对从宏观角度上加强不动产物权的管理十分不利,因此,要求在新时期背景下,相关的管理人员能够通过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物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实现登记机关和登记内容的高度“统一”,显著提升农村村民的登记意识,降低农村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难度。

  • 标签:  农村 不动产物权登记 困境 对策
  • 简介:  摘 要:婚姻是维持感情的基本纽带,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不稳定,由此涉及婚姻案件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的混乱,这对我们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 标签:   民间调解 婚姻关系 离婚情况 
  • 简介:  摘 要:婚姻是维持感情的基本纽带,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不稳定,由此涉及婚姻案件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的混乱,这对我们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 标签:   民间调解 婚姻关系 离婚情况 
  • 简介:摘要: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发展越来越重视。农村作为我国社会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及应用,关于农村房屋登记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及出路,也引起了各级政府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的重视。本文就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农村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展开探讨。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农村 问题 对策
  • 简介:【摘要】不动产登记虽然在公民的生活中并不常见,但却是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作为保障公民不动产安全的一个制度体系,只有不断完善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程序,减少有可能给公民不动产登记产生困难的麻烦,才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本文将基于不动产确权登记现状简单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案,希望能够切切实实的做出帮助。

  • 标签: 不动产 登记 分析
  • 简介:摘要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土地登记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地籍管理工作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土地登记管理主要是针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等方面进行的管理,同时对各个地方的和谐以及规划部署。但是,社会发展的进程不断推进,在我国部分土地登记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相关的土地登记管理在立法与实践中的不完善,使土地产权没有得到安全保护,这些问题都将影响着我国土地使用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 标签: 土地登记管理 常见问题 对策研究
  • 简介: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区域间 经济 实现了协调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不同功能的建筑产品拔地而起,同时也带动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进步与发展。房地产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良好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对于房产测量和房产登记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房地产的房产登记对测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处理好房产测量和房产登记之间的关系是提高我国房地产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基于此本文对房产测量的定义、内容和与房产登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做出以下阐述。

  • 标签: 房产测量 房产登记 关系 定义与内容
  • 简介:摘要:事实婚姻以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在我国存在着,即使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结婚必须登记,但由于不同民族地区自然地理环境、文化风俗各不相同,旧的结婚习俗严重影响人们传统的婚姻观念,使得某些偏远地区仍然存在男女双方不进行婚姻登记,但却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一起生活的婚姻关系。面对这一现象,本文从探讨事实婚姻制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对我国产生事实婚姻的根本原因,及其社会现状和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我国法律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明确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认定。通过对事实婚姻法律问题的思考,探讨如何在立法基础上建立起事实婚姻的相关制度,使事实婚姻能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合法婚姻的法律地位。

  • 标签: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婚姻关系
  • 简介: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在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现行婚姻法不断健全该项制度。本文主要从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情况分析入手,重点阐明了其内涵,还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制定意义,包含明确公民的私有财产地位和更好保护夫妻双方关系中的弱者两个方面,并提出了一些科学可行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发挥婚姻法的保障作用合理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促进家庭和谐与稳定,提供一定借鉴和参考。

  • 标签: 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度 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