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近几年来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司法工作实践中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实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还存在很多问题,离真正完善与实现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本文结合审查逮捕工作的实际,对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问题、及其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特点和范围问题及原因对策与建议
简介: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简介:在司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国家赔偿等因素的影响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逮捕证明标准的把握仍然以“诉得出、判得了”为潜在准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证明标准并无操作规则意义。鉴于逮捕涉及公民重大宪法性权利,我国逮捕条件中对事实要件的较高证明标准不易改变。合理借鉴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规则,按照逮捕的三要件将待证事实分为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构建分层次的逮捕证明标准:事实要件作为前提,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标准:刑罚要件作为基础,达到“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社会危险性要件作为核心,达到内心确认的“有很大可能”、“优势证据”的标准.使逮捕措施回归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刑事程序法秩序的本质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