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研究与开发支出采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似乎更能体现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整个企业总资产中的日益重要地位。但由于研究与开发支出具有的高风险性、收益计量的高度不确定性及其研究与开发活动划分的模糊性,资本化会计处理导致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无形资产缺乏真实可靠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是在以收益表为中心的财务报告体系下,强调配比原则的会计选择。未来财务报告强调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代替收益表再次成为第一大表。与此相适应,报表使用者应更多的关注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资产确认的可靠性应是首先要考虑的。鉴于此,本文认为研究开发支出应采用费用化处理。为提高研究开发支出信息对决策者的相关性和有用性,应对报表附注披露内容进行改进。
简介:近年来整体经济体系已朝向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知识密集产业之未来成长机会源于企业内部投入研究发展活动而来。在当前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全球的企业都非常重视研发。本研究将台湾信息电子产业股东报酬与近三年研发强度相连结,以探讨信息电子产业中,股东报酬与研究发展活动间之关系,并进一步分析研发支出对股东报酬的影响。经由实证方法分析台湾上市(柜)信息电子产业研究发展支出与股东报酬间之关系后,发现台湾上市(柜)信息电子产业公司投入研究发展活动着重于短期效益。且公司每增加1%之当期研发强度(当期研发支出/当期营业收入)即可增加约1.99547%的股东报酬。但由于台湾政府对于台湾上市(柜)信息电子产业研发活动进行补助之经费仅占企业整体研发经费很小一部分,对于其股东报酬之增加,贡献并不明显。企业研发支出对于股东报酬所带来之增益,主要还是因为企业本身对于研发活动投入之经费所致。
简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极为相似,在办案当中不易区别,容易混淆。为在今后的办案中能正确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准确定性,笔者联系自身在办案实践中的一些体会,浅析两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与大家共同探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