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5 个结果
  • 简介:在自由意志的前提假定之下,意志形成的过程具有非法则性,以条件公式判定心理因果关系面临失灵的困境,因为在条件公式所设定的“假定”情境下,无法确定一个人会作出何种内心决定.可见,以必然性或概率性法则说明意志形成过程都存在违反自由意志假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不同于合法则条件说的、非法则性的心理因果关系归责模型.行动理由说认为,心理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关注的是真实的意志形成过程,只要信息的提供构成了作出行动决定的理由,即可肯定因果关系,至于行为人是否还出于其他的动机作出决定,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判定.

  • 标签: 心理因果关系 自由意志 非法则性 行动理由
  • 简介:在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中,出现了利用组织运作参与和实施的新型犯罪即组织犯罪。组织犯对刑法教义学传统的个体归责模式提出严峻挑战。组织归责不是建立在对具体实行人的支配上,而是建立在透过组织运作对整体犯罪因果流程的掌控上。关于组织犯归责形式,间接正犯说、教唆犯说、共同正犯说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建立在组织支配理论基础上的间接正犯说赢得多数学者的支持。针对组织支配的成立条件,学者提出了诸多商榷意见。总体来说,以“组织中下令者的权限”“组织逸睨法律运作”“具体实行人可替代性”与“组织特殊的犯罪准备”为基本内容的四要件说是合理的。

  • 标签: 组织犯 间接正犯 组织支配 组织归责
  • 简介:醉态犯罪刑事归责应区分自愿醉态与非自愿醉态两种情形,在对自愿醉态犯罪进行刑事归责时,应充分考虑陷入自愿醉态前是否可预见到后续醉态犯罪行为。根据英美等国通行的处理醉态犯罪的"马耶夫斯基规则",结合我国刑法理论主客观相一致之原则,不宜将行为人自陷醉态的行为与不能预见或不可能预见而实施的醉态犯罪行为协同评价。我国刑事立法应借鉴"马耶夫斯基规则"的处理方式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适度完善,为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醉态犯罪确立明确、科学的裁判规则。

  • 标签: 醉态犯罪 自愿醉态 刑事责任 马耶夫斯基规则
  • 简介:摘要国内现存的缺陷农产品归责原则不完备,相关法律约束太过笼统,缺乏细化的解释。在实践中,缺乏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各方面的归责原则。面对这一问题,在立法层面应全面推动缺陷农产品归责原则细化,添加免责条款,制定有针对性的归责原则条款。

  • 标签: 缺陷农产品 归责原则
  • 简介:合同法归责原则是贯穿合同法从制定到实施过程的一个基本且重要的问题,一直以来归责原则在学界都有较大的争议.通过对定义及延伸概念的解析对其进行剖析与理解,对于学理上与实践中合同法的运作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 标签: 合同法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在不动产错误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等角度出发,将该条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为恰当。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被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

  • 标签: 错误登记 责任形态 归责原则
  • 简介: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与法学研究的深入,法理学已不仅仅拘泥于对历史的继承和理论的深入研究,而是根据社会现实的走向而调整研究的方向,以期适应社会现实,同时促进自身的发展和促进社会的建设。法理学是各部门法学的原理、真理,而各部门法学是法理学关注社会、贴近现实的养料。本文从法理学中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归责部分的对比为切入点,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和不同之处,得出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归责部分的基础,但是起到的是不完全替代的作用的结论,由此推及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法理学普遍被认为起到领导部门法学的作用,但是否真正起到了领导的作用仍然需要讨论。通过分析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现存的问题,对今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的发展方向进行构想。

  • 标签: 法律责任论 刑法基本原则 法理学 部门法
  • 简介:国内目前反对客观归责论的学者对很多问题的讨论还比较粗放,认为客观归责论"只能顾及部分犯罪"的主张也并不具有说服力。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事实判断色彩浓厚,客观归责论是在因果关系得以证成前提下的归责评价,是一种规范判断,具有限制犯罪成立范围的功效。当下比较要紧的是承认客观归责的规范判断方法论,至于其下位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何则见仁见智。对于客观归责论的下位规则可以从正面和反面分别考虑。无论是在司法解释中还是在部分疑难案件的处理中,我国实务上都并不排斥客观归责论的思考方法。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等广义的财产性犯罪中,在条件因果关系之外,运用客观归责论对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进行检验,可以确保定罪结论更为妥当,说理也更为充分。理论上关于客观归责论只能适用于侵犯人身罪或者适用范围极其有限的误区由此可以消除。

  • 标签: 条件说 客观归责论 规范判断 财产犯罪
  • 简介:考察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对于不法归责的实质作用,对于重新认识故意与过失、正确界定“制造禁止风险”及反思刑法归责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否定特别认知对于不法成立具有影响的规范主义观点,其结论和论证均不能自圆其说。目的主义和客观归责论均试图在统一的归责模式下来论证特别认知对于不法成立的意义,但要么存在主观优先的方法论问题,要么无法消解体系内部的矛盾。要正确认识特别认知在不法归责中的相关性,需要以法益保护中的“制造禁止风险”为链接,使特别认知这一存在要素成为规范体系的评价对象。在理解“制造禁止风险”时,两对误解亟待澄清:一是风险是否存在和风险是否容许不可混淆,二是过失犯和故意犯存在不法构造上的本质差异,不可适用统一的归责模式。故意犯以“行为人的实际认知”支撑主观不法的成立,因此当行为人基于特别认知开启风险实现可能时,就制造了禁止风险。过失犯中行为人的特别认知不能产生特别的注意义务,特别认知的存在不能证立义务违反性的成立,仅当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避免特别认知到的法益风险时,才可能成立过失不法。

  • 标签: 特别认知 故意 过失 制造风险 实现风险
  • 简介:污染环境罪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效。但理论上该罪的主观方面却陷入了过失、故意抑或均可成立的理论之争。由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不明,法官在裁判中几乎不指明该罪的罪过形式,造成模糊司法。破解司法模糊化应当在解释论上坚持生态法益理念,坚定故意说,在立法论上考量适当扩大刑罚幅度的可行性。

  • 标签: 污染环境罪 罪过 归责 生态法益
  • 简介:与“传统损害”相比,生态损害有公益性强、损害巨大的特点,对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有更强烈的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理由,但同时应当辅以一定的兼顾责任人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对生态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比较法上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立法模式,后者是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法律对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论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模式,但在利益平衡机制方面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应当继续完善相关减免责任制度和责任社会化制度,以实现制度体系的协调和公平。

  • 标签: 生态损害 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利益平衡机制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此,学者提出广泛批评,认为对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唯独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特殊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缺少必要的理由。在2016年发生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中,进一步暴露了这一规定的缺陷,即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游客保护不周。值此修订《侵权责任法》为民法侵权责任编之际,应当对此进行修改,规定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够与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则相一致,更好地保护游客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 标签: 民法侵权责任编 修订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调整
  • 简介:被害人所追寻的目的因被欺骗而落空的特殊诈骗案件,典型表现为捐赠诈骗、乞讨诈骗等,实践中主要存在约定的使用目的落空和其他目的落空两种类型。被害人目的落空案件应否被纳入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内,教义学上存在较大分歧。学说主要对诈骗罪客观构造中的欺诈行为、财产处分、财产损失等要件进行规范化理解,但这导致了诈骗罪客观构造的复杂化和犯罪认定的模糊化。应当承认捐赠诈骗等案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并进一步讨论损失结果的客观归责问题。捐赠诈骗的欺诈行为制造并实现了法上不被允许的风险;这种风险制造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出现的错误缺乏法益关联性,其同意有效;在利他情形下,被害人有意识的自我损害应由被害人自我答责,排除损失的客观可归责性,从而排除诈骗罪的可罚性。

  • 标签: 被害人目的落空 诈骗罪 捐赠诈骗 客观归责 自我答责
  • 简介: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以及违法原则等归责原则皆存在某些"先天不足",无法作为行政不作为的归责原则。法国公务过错原则、德国公职义务标准、英美混合过错原则在处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方面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客观化,以适应怠政现象违法认定和责任负担的司法适用需要。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确立过错推定原则来指导行政不作为的归责适用。

  • 标签: 行政不作为 归责原则 过错客观化 过错推定 行政法治
  • 简介:我国各地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出现了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由此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立法存在错误、文义不清、功能定位失准之弊,且与侵权责任法等周边制度协调不畅。从根本上讲,这是保障经济法义务履行时对民事责任机制过度依赖所致。所以,应将其立法目标矫正到改善经营行为上,改正司法解释中关于知假买假的立法错误,将入责所违反的安全标准限定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损失”、销售者“明知”、标签和说明书影响安全的含义和认定标准,依比例原则将惩罚性赔偿改造为可弹性适用的规则,创新有利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压力扩及所有类型经营者的程序规则。

  • 标签: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立法缺陷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