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和消极两面。经过调研发现,我国的再审制度存在种种弊端:申诉多,申诉难,缠诉缠访,反复申诉,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再审理由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导致无限再审,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受到影响,被判决人权利得不到很好保障,等等。改革应着重把握好如下问题:引入有限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确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区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并分别设计相对应的再审理由;限定申诉主体和申诉期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缠诉缠访、反复申诉问题,等等。
简介: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器。其中,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具体的职能,是刑事诉讼这根链条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有了一定的补充与完善。本文拟从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本质特征,结合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审判监督需要改革、完善之处作些探讨。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性质与地位刑事审判活动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司法活动。为了保障刑事审判活动依法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对刑事审判活动设置了严密的监督机制,其中包括党的领导与监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检察机关专门的法律监督,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等。本文所论的刑事审判监督,专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的专门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刑事法律正确实施,而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和审判机关所作的裁判是否正确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这一概念至少包涵以下四层含义:(1)刑事审判监督的主体专指我国各级检察机关。(2)监督的对象及于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一切诉讼主体,包括参与刑事审判的国家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简介:摘要刑事审判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授权和法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督促和制约。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特殊的使命,它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终的司法救济。当前,审判监督权在我国的制度设计安排中,存在不符合检察职能和刑事诉讼原则的问题和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