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引发了“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和时际疑问,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它们具体表现为对条约解释关联性变量和时间点变量的不同做法,关联性变量涉及自体解释与系统解释,而时间点变量则包含原始解释与演化解释。这些条约解释方法在实践中都得到了运用,其中系统解释和演化解释由于各有其适用的现实基础、原因或条件,所以日益成为当今条约解释的重要方法,而系统解释尤其会成为条约解释的一种趋势,但它们在实践适用都还存在一些疑问和不确定性,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这两种方法虽然整体上并行不悖,但通过《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它们紧密联系在一起。
简介: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关,肩负着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职责,并在《联合国宪章》的授权下享有许多重要的权力。近年来的实践似乎表明,安理会权力的行使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越了《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作为安理会权力来源的《联合国宪章》在宗旨和原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方面均对安理会权力有明确的限制。此外,从安理会行动的目的及其嗣后实践的角度也能分析出《宪章》隐含着对安理会权力的限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为解释《宪章》对安理会权力的限制提供了另一种视角。但是,单纯使用一种或某种解释规则在个案中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未能奏效,在《宪章》下对安理会权力的整体解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总的来说是取决于集体安全环境变动的需要和国际法律秩序的要求。
简介:刑法解释应当采用法规范维护说的立场。法规范维护说关注行为和伦理秩序,能在解释中紧扣条文做出严格解释并为公众提供行为标准以发挥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同时,面对社会风险,刑法的反应需要适度提前到对行为的处置,这恰好与规范维护说的要义相契合。法益侵害说只关注结果是否侵害法益,容易使解释主体忽视对行为构造的具体阐明,从而无法为守法主体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同时,根据结果寻找行为的回溯思维会不当扩大法律条文的用语范围,违背罪刑法定主义;另外,法益侵害说的违法判定始点迟滞,不利于防控社会风险。法益侵害说应是后法治时代奉行的立场。而我国尚处于前法治时代,必须在规范维护说的立场下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和秩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