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1997年《刑法》第90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作了明文规定。但在程序法领域,对于民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刑事诉讼法未有规定,这导致了民族涉刑习惯与现代基本法律格格不入的情状。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实践存在颇多问题,如和解过程中,民族涉刑习惯法与现代法律精神理念的割裂、冲突,刑事和解无底线等问题。这些"灰色"或"黑色"和解(如纵容强奸),背离了社会的良性发展,不利于民族地区法治进步。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存在正当化的基础,应在整理涉刑习惯法基础上,提升司法素质,坚持人权保障基本底线,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为少数民族地区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少数民族纠纷处置领域习惯法的思想基础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契合,引入纠纷处置领域的习惯法可以适度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确定和解赔偿的具体标准、明确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等。
简介: 摘 要:本文根据本人在少数民族地区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十年经验,从民族学、教育学、心理学、语言学等角度浅谈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普通话的障碍,并提出消除障碍的几条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