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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法官释明权,最早源自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后来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诉讼法均援引了这一制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来说,释明权制度属于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克服了英美法系国家一直采用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所带来的效率低下等缺陷,实现了多元的诉讼功能,对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法律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对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对比较落后,法律法规都很少,实践操作中往往“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对释明权的基本理论、法院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问题以及未来在立法和实践中的改革构想作一探讨。

  • 标签: 法官释明权 立法模式
  • 简介:法官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内容,它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补正”,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释明应该界定为法官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另外,法官释明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消极释明义务制度比较妥当。

  • 标签: 释明 释明义务 消极释明
  • 简介:法官应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法律释明,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法官应作出必要的释明

  • 标签: 法官释明 范围架构 议法官
  • 简介:引言:关于法官对抗辩权之释明的三个命题在全球司法改革的潮流推动下,我国民事程序法学界积极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官释明制度,对我国构建辩论主义诉讼模式、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下,将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理论运用于程序法上,以便为法官释明在抗辩权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描绘出一个相对清晰的边界,既有利于促进私法体系内部和谐,也有利于深化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研究。

  • 标签: 法官释明权制度 释明制度 抗辩权 诉讼模式 内部和谐 司法改革
  • 简介:法官行使释明权主要通过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符合案件受理规定而实现的,  2、诉讼主体的释明   当事人在起诉时,设置释明权的目的在于由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适时、适当地进行引导

  • 标签: 机制构建 权机制 法官释明
  • 简介: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对释明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等司法解释中有个别条文对其加以规范,但这些条文对释明的内容、行使方式、时机、效力等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明确;或者存在漏洞,远远不能适应法院审理案件的客观需要。本文以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为基础,对释明权的行使范围、方法、适用范围、释明程度、救济机制等释明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提出完善意见。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法官释明权 救济机制 民事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 规制
  • 简介: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释明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公正与效率。释明权既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合理限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加强当事人的律师代理制度,达致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对抗式辨论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 标签: 释明权 价值目标 行使原则 诉讼模式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抗辩和违约金调整抗辩在法官释明问题上作出了迥异规定,这使得明确法官应否对民事实体抗辩进行释明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研究该问题的逻辑起点在于民事实体抗辩中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二元界分。效力形式的不同是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根本区别,对于两者的类型化分析能够引导法官正确判断当事人民事实体抗辩的具体类型。建基于法官在能否对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主动援引问题上的不同,法官应依职权对事实抗辩进行释明以防裁判突袭,不应对权利抗辩进行积极释明,但应当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权利抗辩的构成要件事实时进行消极释明

  • 标签: 民事实体抗辩 事实抗辩 权利抗辩 释明
  • 简介:摘要:辩论主义的不足使得大陆法系中的释明权制度作用突显。作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一项制度设计,法官释明权具有维护实体公正、避免突袭裁判和提高诉讼效率等诉讼价值。但释明权的不当行使会损害法官中立地位和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实体或程序权益。探究释明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作用、现状及行使优化路径,是法治进步的必要之举。

  • 标签: 释明权 当事人权益 救济机制
  • 简介:他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法律根据,释明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诉讼行为,对于法官何时应行使释明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 标签: 中法官 权运用 民事诉讼中
  • 简介:他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法律根据,释明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诉讼行为,对于法官何时应行使释明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 标签: 中法官 权运用 民事诉讼中
  • 简介:法官释明权在我国民商事案件中的确立,是我国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追一步完善的一种体现。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与否以及行使是否适当,将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文即从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论述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 标签: 释明权 辩论主义 处分主义 私权自治 诉讼时效
  • 简介:释明”在民事诉讼中,其之具体含义是指,在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资料含义不清或者法律效果不明确时,由法官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让当事人对不清楚,不明确的诉讼资料进行补充,明权的行使大多由法官来进行。而在我国,法官是否应该行使释明权,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本文旨在从人权保护的角度论述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必要性。

  • 标签: 法官释明权 人权保护 平等 公平
  • 简介:<正>一、概述释明又称阐明,本意是指使本来不明了的事项明了。随着释明权制度经过漫漫历史长河的洗砺,其内涵外延也具有更为丰富的底蕴,呈现出更为丰富复杂的态势,因而值得从理论上对其加以研讨,从实务上对之加以把握。从本源上而言,释明权是产生于大陆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主要针对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

  • 标签: 释明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 间接事实 诉讼能力 当事人主张 律师代理
  • 简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法院的一个希翼,对民事审判而言是个高要求、新挑战。民事审判中最能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就是庭审过程,如何通过庭审将司法公正输送给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在案件审理中做到胜败皆服是笔者多年思考的问题,亦是本文写作的动因。因现行庭审程序的缺陷、人民群众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不足、法官诉讼导引不够等原因导致当事人在庭审中不能进行有效的事实对抗和法律对抗,庭审缺乏对抗性、针对性、法律性和公开性,当事人很难通过庭审对诉讼结果产生预判,直接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庭审模式补强之目的在于增强庭审的对抗性、针对性、法律性和公开性,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其实质就是将民事法官单独进行的“大前提一小前提一结论”三段论推理推广至庭审,推及至当事人,由民事法官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通过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对抗进行三段论的推理和论证,推导诉讼结果。

  • 标签: 庭审模式 司法公正 民事审判 诉讼能力 法律知识 法官
  • 简介:关于法院释明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早已为人们所关注,从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释明问题的讨论。目前,在大陆法系体制下,法院释明的问题已经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它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民事诉讼对各种价值追求的矛盾与冲突。

  • 标签: 民事诉讼 释明 大陆法系国家 概念 诉讼法制 理论界
  • 简介:明朝前期在贵州建置了两类城镇,即以军事职能为主的卫所城镇和以民事管理为主的“郡邑”城镇。从明中期开始,贵州逐渐出现越来越多的“州卫同城”现象,即卫所与府、州、县治同治一城。明朝贵州出现“州卫同城”的现象是与贵州当地的地理、政治、经济环境分不开的,有其政治层面与经济层面的合理性。“州卫同城”将卫所的军事职能与“郡邑”的民事职能合并起来,既促进了城镇本身的发展,又有益于加深对当地的统治。“州卫同城”是明朝贵州城镇在发展过程中再次选择城址的表现,也是明朝在贵州的统治逐渐稳定和深入的表现,标专着贵州至此真正成为了同内地省份一样的政区。

  • 标签: 明朝 贵州 卫所 “郡邑” 历史地理
  • 简介: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释明是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客观公正地解释,以便人民监督员正确、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制度。由于人民监督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监督过程中对人民监督员进行法律适用及其他相关问题的释明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然而,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却鲜有探讨,

  • 标签: 人民监督员制度 释明 法律适用问题 办公室工作人员 监督过程 客观公正
  • 简介:9月21日,由省法院机关团总支第一支部承办的青年法官沙龙活动吸引了众多青年干警参加,大家围绕“青年法官成长”主题展开讨论。福建高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副庭长秦传熙作了主题发言。

  • 标签: 法官 青年 成长 福建 生态环境 团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