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贯彻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所设,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贯彻于民法的方方面面。尽管物权公示原则和隐私权所指向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一定重叠,但因两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立法目的,适用于不同领域,在理论上并不排斥,故两者可以且有必要并存于一圆法律体系之下。在具体适用上,因隐私权保护属于基本法,而物权公示原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为贯彻物权公示原则所必须公开的信息,隐私权人应当作出让步,但这种让步仅限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目的范围内,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便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现行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过于抽象,且存在漏洞,应尽快予以完善。
简介: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的新型融资方式。《合同法》第240条第1句中,关于承租人索赔权的产生要件应做扩大解释,以实现索赔权制度之价值最大化。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义务,是承租人索赔权之行使要件,应做限缩解释,此为预防承租人滥用索赔权实现融资租赁关系中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必然要求。关于索赔权的行使内容,就权利内容而言,不应仅仅局限于损失赔偿请求权;就行使对象而言,应视出租人有无过错而区别对待;就诉讼时效而言,应对行使索赔权规定具体的诉讼时效并适当予以延长;就承租人的索赔权与其租金支付义务的关系而言,在出租人无过错时,可以将索赔权纠纷与租金支付纠纷进行合并审理。此外,协助义务是出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附随义务,《合同法》第240条第2句应当借鉴《合同法》第259条之做法,确定并完善出租人违反协助义务之法律效果及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