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设有责任减轻事由;该条第2款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仅关涉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该条的两款规定,形成了“外部、内部关系区分”的体系构造。在关涉被监护人致入损害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致害人的监护人之间及其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形成的责任形态难以统一规定,应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并结合侵权类型具体认定。由于我国立法上未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故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其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纠纷诉讼中,应单列监护人为被告。
简介:评估在年轻患者和老年病患者中存在的药物治疗问题的频率与类型分布规律。102例患者分为两组(年轻组〈65岁,老年组≥65岁),分别对其所患疾病、药物治疗情况和药物治疗问题进行统计学分析。入组标准:接受医生治疗和接受临床药师评估的患者。排除标准:未能或拒绝临床药师评估的患者。1)年轻组与老年组平均每人分别有3种或5种疾病,疾病与年龄有显著相关性(P〈0.01);2)年轻组与老年组平均分别正在接受4种或7种药物治疗,老年组明显接受更多的药物治疗(P〈0.01);3)在102例患者中共发现7大类85N药物治疗问题;4)36.8%的年轻组患者出现1~4例药物治疗问题,61.8%的老年组患者出现1-5例药物治疗问题,老年组明显出现更多药物治疗问题(P〈0.05);5)两组患者所出现的药物治疗问题在类别上无显著性差异,但药物治疗不足是主要问题(年轻组占53.6%,老年组占54.6%)。无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均需要接受足够的药物治疗;与年轻患者相比,老年患者经历更多的药物治疗问题,应在临床药学实践中给予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