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保安业发展至今已有19年历史了.19年来,行业主管部门对保安业一直实行的是行政管制、垄断经营、地区封锁政策,即使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也没有丝毫的松动.那些明显与贸易自由化、促进公平竞争等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原则相悖的部门保护主义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并没有得到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由此引发的与外商在市场准入问题上的争议已到了白热化程度.而主管部门仍在等待观望之中,希望国家以保护幼稚产业和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对这一行业继续实行部门既定的特殊贸易保护政策.同时,如果保安业一旦允许外资进入的话,也就意味着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主张的非歧视贸易原则,对内资进入这一领域实行国民待遇.
简介:我国的价格鉴证业务实行政府准入制度。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地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价格鉴证准入规定,构成了我国价格鉴证准入制度。一、价格鉴证准入基本规定(一)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6]2654号文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价格鉴证方面第一个综合性的基本规定。该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其中准入规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2.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3.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4.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5.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6.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有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简介: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2002年2月1日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实施,标志着我国重构外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开始。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监管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银行监管法律,也是目前以银行业监管为规制对象的效力最高的立法。同年7月26日银监会公布了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9月1日开始实施。《监管法》、《条例》及其《细则》共同构筑起了我国当前外资银行准入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