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简介:摘要执政能力是政府生命力的体现,同时也是竞争能力的主要表现。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改革程度的日益深化,多元化的社会利益格局日渐形成,在外部经济环境正在急剧改变的当前时期,各地的地方政府在执政实践过程当中表现出了执行能力弱化的问题,并出现了不能够适应外部社会环境发展的困境,其主要体现在执政缺乏科学性、规范性以及高效性等。因此开展相关的研究与探讨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价值,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与思考,据此下文之中将主要就地方政府行政沟通的障碍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消除地方政府行政沟通障碍的对策,其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