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武力使用是海上执法的必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复杂性、敏感性,极易引发涉外事件。国际法对于海上执法中的武力使用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法律约束力不强。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海警及海上执法中的特殊情况考虑较少,存在效力位阶低、海警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武力种类不匹配、武力使用程序不完善等缺陷,中国海警使用武力陷入法律困境。因此,有法可依及法律规制是首当其冲的问题,须确立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尽快制定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构建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法律体制,建立海上执法使用武器的评估审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职务豁免制度,建立健全海警执法人员使用警械武器专门培训和考核制度,为海警执法人员依法使用武力的执法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简介:海上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不同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意义上的武力使用,因此并不与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相冲突。沿海国采取行动的法律基础和目的对于确定特定活动的执法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海上执法应尽量避免使用武力;而当武力使用不可避免时,武力使用也不应超出必要的最低限度。另外,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执法人员在使用武力之前必须给出清楚明白的警告。
简介:运用文献资料法,从时期、阶段、时间节点对我国警察教育训练发展历程进行研究,得出我国警察教育训练划分为三个时期、七个阶段、七个时间节点。警察武力教育训练是警察教育训练主要组成部分,不同阶段的警察教育训练产生了不同的警察武力教育训练模式,有军事教育训练模式、体育教育训练模式、香港教育训练模式和实战化教育训练模式。
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军舰享有紧追权,但对军舰行使紧追权时的使用武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旨与精神,结合国际实践,军舰在实施紧追过程应尽力避免使用武力。在必要情况下,军舰可合理使用武力。军舰在决策是否使用武力时,应在综合考量被追船舶的违法程度、所处位置等重要因素后决定。
简介:摘要:维和行动有三项基本原则:同意原则,中立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作为维 和行动的基石,不使用武力原则直接关乎维和人员在任务区执行维和任务的安全。随着强势维和(Robust Peacekeeping)的提出,武力使用相关问题更加影响这维和行动的发展方向。因而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不使用武力原则的发展演变、挑 战争议与法律基础。